一、印章包括:学院印章、院长(法人)印章和手签章等。
(一)院内各部门重大重要事件、代表学院所行的公文、函件等材料,必须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学院印章。
(二)学院重大事件并涉及校内多个部门,需学院所行的公文、函件等材料,必须报请院长或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用学院印章。
(三)除常规用印外,院长印章、手签章的使用,法人代码证书的使用,需报请院长批准。
(四)常规性用印。常规用印实行归口管理,由职能部门或院系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意后,经学院办公室主管负责人同意方可用印。
常规及日常事务指:
1、办理工作证、离退休证、学生证、学位证、毕业证、肄业证、结业证、学历证明等;
2、办理车辆的年检、年审、保险;
3、进出口仪器设备的申领报关;
4、一级证明信、介绍信;
5、科研计划项目的申报、鉴定、报奖、技术转让等;
6、有关房屋、土地的使用证明、产权登记和大型设备的购置等;
7、特殊情况用印,经学院办公室主任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
二、文件材料用印内容应与批准用印内容一致。
三、用印均应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编号、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单位、承办人、监印人、用印数以及留存材料等项。
四、对公文、函件等材料经过上述审查符合规定并登记后,方可按要求盖章用印。
用印留存的材料定期进行编号、整理、立卷归档。
六、印章使用应在学院办公室内,不得私自将印章带出办公室以外。
七、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凭证或空白纸张上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