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理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二、心理师只有在得到来访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心理咨询或治疗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演示。
三、心理师专业服务工作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仅经过授权的心理师可以接触这类资料。
四、心理师因专业工作需要对心理咨询或治疗的案例进行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此辨认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有关信息(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书面许可的情况例外)。
五、心理师在演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录音或录像、或发表其完整的案例前,需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
六、当心理咨询师在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询问时,不得做虚伪的陈述或报告。
七、心理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度,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1)心理师发现来访者有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严重危险时。(2)来访者有致命的传染性疾病等且可能危及他人时。(3)未成年人在受到性侵犯或虐待时。(4)法律规定需要披露时,职业规范不能对抗法律规定,心理咨询师必须履行法定的公民义务。(5)已经获得来访者的披露信息授权,咨询师应该严格按照约定范围使用该授权。
八、在遇到第七条中的(1)、(2)和(3)的情况时,心理师有向对方合法监护人或可确认的第三者预警的责任;在遇到第七条(4)的情况时,心理师有遵循法律规定的义务,但须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出示合法的书面要求,并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确保此种披露不会对临床专业关系带来直接损害或潜在危害。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心理咨询师进行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学院心理健康中心
2011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