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学生处>资助中心>大学生医保>正文
大学生参加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
2010-12-03 00:00   学生处   (点击:)

一、参保范围和原则

参保范围为在校已经参加了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参保原则为自愿参保。

二、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为218/年。

三、支付范围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为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的人员支付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费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家庭病床费用中的下列费用:

(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个人自付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

肝脏移植术、心脏移植术等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支付范围,具体报销项目及标准由成都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四、支付标准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人员发生的符合上述第三点第一款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支付:〔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按城乡居民第三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5%

使用植入人体材料和人体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个人首先自付部分按50%纳入支付。

五、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不超过40万元。

六、待遇起始时间

91至次年831日。

七、结算

参保人员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同时结算;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由住院人员先垫支,出院后凭相关资料到龙泉驿区社保局办理结算。

 

关闭窗口
 
 

人民网】  【新华网】  【光明网】  【中青在线】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中国教育新闻网

版权所有: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学工部

校址:四川成都龙泉西河镇西江东路1号 联系电话:028-8481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