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新职业学院图书馆图书借阅管理办法
一、读者须知
1、在图书馆规定的开馆时间内入馆并主动出示《借阅证》。
2、爱护图书和图书馆的其他公共财产,馆内禁止吸烟。
3、遵守图书馆所有规定,服从和主动配合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管理。
二、借书注意事项
1、图书馆是开架式服务,读者进入图书馆借书时不能携带任何物品,选好的书籍必须办理好借阅手续方能带出图书馆。一旦发现有读者私自将馆内物品带出图书馆,将立即取消其借阅资格并面向全校通报批评。
2、根据图书馆现有的藏书情况,每人每证限借3本,不能使用他人的借阅证,可以帮还,不能帮借。一旦发现有使用他人的借阅证的情况,将登记并酌情进行处理。多次出现类似情况,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借阅资格。
3、读者选好要借阅的图书后,应仔细检查图书有无勾划和破损等,发现问题要进行专门登记;借阅的书中不能进行涂写,如发现有乱写乱画的情况,将进行酌情罚款。
4、读者选择好磁带和光盘后应立即办理借阅手续,不许将磁带和光盘带进书库。
5、图书馆的图书借期为一个月,如应归还日期恰在假期中,可顺延至开学后一周内归还。借书逾期严重的,将通报学生科纳入操行考核,作为评优和评选先进的依据之一。
6、《借阅证》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如不慎遗失,应立即到图书馆挂失并进行补办,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三、遗失和损坏图书的赔偿标准
1、损坏图书和遗失图书,须以原书版本或内容完全相同的正版图书赔偿。
2、污损图书,在书中进行勾划或涂写的按损坏图书进行赔偿。
3、如因损坏或遗失图书不能以原版或内容完全相同的图书赔偿时,按下列标准进行罚赔:
(1)1990年及其以后出版的各类图书,按原书价格的3倍进行赔偿。
(2)1989年以前出版的各类图书,按原书价格的10倍进行赔偿。
(3)如遗失或损坏成套的图书或其中一册,则按成套图书的价格进行赔偿。
(4)为防止出现以赔代“买”早期低价珍贵版本现象,凡罚赔金额不足20元的,一律按20元进行罚赔。
(5)对拒不按规定缴纳赔款的读者,将取消借阅资格并通报学生处作出严肃处理。
四川华新职业学院图书馆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