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册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提出申诉;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合法、公开、公正、及时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
(2)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3)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由院领导任主任,院办、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受理申诉的日常工作由院长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系别、专业、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于以下七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1)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2)申诉超过申诉时限;
(3)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4)已撤销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的;
(5)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要求的;
(6)申诉材料中无学院原处理决定书的;
(7)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第十条 对于决定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立即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改变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意见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对当事人申诉的处理:
(1)申诉当事人的亲属;
(2)与本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3)与申诉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查询和调查的形式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形式。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进行必要的查证。
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决定采用书面审查形式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小组成员应当是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申诉复查小组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1)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予以复查;
(2)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3)听取原处理单位(部门)领导、经办人以及相关其他人员意见;
(4)对申诉人提供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5)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了解的情况,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书面审查报告。
第十六条 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理单位(部门)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有关单位(部门)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书面审查报告,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讨论,并作出复查结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的学生申诉复查专题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到会,由超出委员三分之二同意,其作出的申诉复查结论才有效,否则为无效结论。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其他人代理。
第十八条 院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合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进行,委员意见应如实记录并予以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应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查证的情况,对学生申诉作出如下复查结论:
(1)认为原处理正确,维持原处理决定;
(2)认为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处理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的建议,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所有复查变更的处理决定,以学院名义行文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申诉复查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者本人。送达的方式可采取:
(1)本人签收;
(2)根据申诉申请书提供的通讯地址、收件人姓名挂号邮寄;
(3)留置送达;
(4)公告60天。
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在收到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送达的申诉复查处理决定书后,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复查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复查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效力。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处分决定或复查处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四条 在未作出申诉复查处理决定书之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中止该申诉的审查处理。
第四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召开听证会,就学生申诉事宜进行调查、询问。
(1)申诉人或申诉委托代理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2)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实施听证程序的。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的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程序,对违反听证程序的人员视情况进行警告或责令其退场。
(6)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申诉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八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会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九条 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申诉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就申诉的事实、理由、证据或论据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3)作出处分或处理的学校部门负责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4)对申述人提出的新情况、新材料进行核实;
(5)经听证主持人同意,院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成员、学生申述工作办公室成员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询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进行提问;
(6)有关当事人作最后的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一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如实进行笔录,并交由听证主持人审核。
听证主持人、参加听证的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听证笔录员应在听证记录上签名。
申诉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当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当事人应当负责完成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00八年八月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室和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