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招考委〔2010〕18号
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我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在川招生各普通高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规定》(见附件)。我省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狠抓规范管理,确保考试安全,推进招生“阳光工程”,稳步深化改革,不断优化服务,严格执行《四川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规定》,维护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和秩序。现就做好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狠抓考试安全与管理,加大力度防范和打击考试舞弊
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招办要全面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对高考试题试卷安全要亲自抓、负总责,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岗到人,严格从试卷运输、保管到考试等全过程的管理,杜绝任何责任事故的发生。要充分发挥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职能,着力抓好考务实施和考场管理,在公安、无线电管理、通信保障、保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配合下,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重点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替考和有组织的团伙舞弊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防范和打击考前通过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涉嫌泄密或诈骗信息、非法兜售作弊工具等行为。今年我省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严防考生将禁带物品带入考场,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并落实应急保障,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考试安全、平稳、顺利实施。
二、加大招生考试信息公开公示力度和对享受录取照顾政策考生的资格审查力度
为完善招生考试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促进“阳光工程”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化,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今年制定了《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公示办法》,明确规定了招生考试信息公开公示的内容、主体、时间和渠道。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中学和高校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做好招生考试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2010年起,所有拟享受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照顾的考生均须就其对应的照顾项目进行申报,并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自己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客观、真实、准确,如有任何弄虚作假,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理。报名点、县(市、区)招办要对所有申报享受录取照顾的考生进行申报公示;在进行资格审查后,对合格考生进行省、市、县、中学多级、多形式、多渠道资格公示。少数民族考生和民族地区汉族考生要在所在中学、所在班级张榜公示。
三、健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规范
为进一步健全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制度,今年制定了《四川省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公安、保密、通信管理、电力部门,以及高等学校、普通中学在高考信息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和中学分管校长是本地区、本单位招生考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招生考试信息管理工作负总责;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中学要按照规定,规范考生信息、录取信息的采集、管理、使用、发布,采取有效技术措施,确保考生信息和各类招生录取信息安全。
四、优化宣传服务,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省内各普通高校,要认真制订招生宣传工作方案,主动加强正面宣传,把握舆论导向,营造良好氛围;优化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访查询等面向考生的服务工作,积极宣传招生政策规定、考试规则、录取办法等考试录取各阶段考生须知应知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配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开展打击非法招生中介活动,适时进行预警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避免上当受骗。
五、严肃招生纪律,严厉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严肃查处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中发生的各类违规行为,考生的违规事实须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凡在涉及高校招生的各类考核及加分项目中弄虚作假、骗取相关资格的考生,何时查实何时处理,并取消当年参加高考报名或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严格执行高校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对严重违规的教育系统人员,追究相应责任直至开除公职;对所涉及的国家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员,通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对参与违规招生的中学、高校,取消相关项目招生或推荐资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认真总结经验,强化依法治招、从严治招的意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要十分重视信访纪检工作,设立监督举报录音电话,在招生考试的全过程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扣压考生录取通知书。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收费标准,不得违规收费,更不得与招生录取挂钩,巧立名目乱收费。
附件:四川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规定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