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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的签订
2011-05-09 00:00   就业指导中心   (点击:)

第一条 就业协议书是确定毕业生、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也是学院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进行毕业生就业派遣的依据。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分别由用人单位、毕业生本人和学院各保存一份。协议书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实行统一的编号管理,编号与当届毕业生一一对应,每个毕业生只能拥有一份就业协议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转接或挪用。

第二条 毕业生应积极参加学院和各地正规部门组织举办的招聘会,通过自荐、供需见面、洽谈、双向选择等方式,与用人单位确定录用关系,签定协议,并及时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完善协议手续。

第三条 签约流程

1、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从省教育厅订制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发放到各学院,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按毕业生人数进行编号管理,每个毕业生对应一个编号;

2、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对各学院就业管理老师进行就业管理工作的培训和指导;

3、各系负责向本学院毕业生开展就业动员会、签约流程讲解会等;

4、在学生与用人单位达成签约意向后,各系负责将毕业生三方协议(一式三份)按照学院的编号对号发放给毕业生,并做好发放记录(领取人姓名及编号、意向单位名称和发放时间等);

5、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到学院领取就业协议书;

6、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分别在协议书上填写相关内容并签字;

7、各系须在规定时间(发放一月)内追踪并收回协议书的学院留存联,并审核学生网上的签约信息(签约单位名称、报到单位名称、档案转寄地址、户口转寄地址,);

8、各系将通过初审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学院留存联,于每月月底的工作日交到就业指导中心,作为统计各系就业率和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打印、户口、档案和组织关系派遣)依据;

9、各系负责学生违约、改派条件的初审,初审合格后学生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事宜。

10、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按月统计各系、各专业学生就业进展情况向学院领导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四条 就业协议解约手续

由教育部学生司印制、学院发放的《就业协议书》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一式三份、编号固定)。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接收单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应认真履行协议。倘若毕业生单方面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如要违约,需办理如下解约手续:

 1、到原签协议单位办理书面同意的解约函(盖单位公章)

2、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阐明解约理由),并附上单位解约函、原《就业协议书》负责毕业生就业的副书记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后交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 3、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审批发换新的《就业协议书》

4、毕业生领取新协议后到本学院备案

第五条 就业协议书遗失补办

毕业生如遗失《就业协议书》,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老师签署意见,补办。补发的《就业协议书》上注明“根据本人声明,该生原件已遗失,此份为遗失补办件”,以示有别于正式的《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如谎报遗失《就业协议书》,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校规校纪处分。

第六条毕业生离校后,应按要求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办理落户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由当地政府就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协调,如对仲裁不服,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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