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的技术指导、质量督导和服务支持,编制培训教材,制定培训及轮训方案;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定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培训大纲、工匠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遴选条件,加强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员、督导员队伍建设。
(二)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工匠年度培训计划,以及工匠培训、轮训和管理制度的配套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本地区工匠培训机构,指导各县(市、区)遴选工匠培训点位、组织开展工匠培训和遴选乡村建设带头工匠,细化本级实施细则。
(三)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培训机构开展本行政区域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轮训具体工作,建立乡村建设工匠信息台账,及时录入乡村建设工匠信息,并公布乡村建设工匠名录,指导乡村建设工匠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少数民族自治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商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拟定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机构遴选标准。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业培训管理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资金保障,做好支持配合;将乡村建筑工匠培训评价数据纳入“天府建筑工”统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