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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心理工作团体” 和“优秀学生心理工作者”评定办法

2015年06月03日 14:55  点击:[]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文件精神,增强我院心理工作体系中学生群体的凝聚力和工作能力,充分发挥他们的模范榜样作用,促进学院心理健康工作的发展,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优秀学生心理工作团体” 和“优秀学生心理工作者”评定办法

第一条  凡在在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中,表现优秀,工作成效突出的我院学生团体,可以参评优秀学生心理工作团体奖项。凡在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中,表现优秀,工作成效突出的心理委员、心理干事和干部等我院学生,可以参评优秀学生心理工作者奖项。

第二条  学院对奖项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条  奖励条件

(一)优秀学生心理工作团体奖项

1.团体成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处分,无打架、斗殴、赌博等严重违法违纪现象。

2.团体学习风气好、成员考试无舞弊行为。

3.团体积极参加心理干部培训和会议,并能够自主开展学习讨论等活动,不断提高团体成员在心理健康知识方面的专业性,团体成员在工作中遵守心理工作的伦理道德要求。

4.能够履行该团体的心理工作职责,成效明显,其工作方式方法能够被其它系学习,其工作效果得到院系的表彰,能够在全院起到示范和榜样作用。

5.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以提高学生心理素质,活动具有科学性和教育性,活动留存有图文记录。

6.团体能积极宣传、参加和配合学院开展的心理健康相关活动,合力建设温暖和谐、健康成长的校园文化氛围。

7.团体能够关注自身和他人心理健康,形成和谐、快乐的自助助人氛围,与同学、老师之间保持良好的专业联系,建立师生互动的桥梁。

8.出色完成了其它学生心理健康相关工作

(二)优秀学生心理工作者奖项

1.遵纪守法,本年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2.学习态度端正,本年度无补考、重修,能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应达到所在年级的前40%

3.认真参加心理干部培训和会议,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一定的心理健康基础知识和技能,遵守心理工作的伦理道德要求。

4.认真履行心理干部职责、完成心理干部工作内容、起到干部的榜样作用、积极与班主任、辅导员、心理健康中心等保持工作联系,共同维护同学心理健康。

5.积极协助和配合院系组织的心理工作,如新生心理调查、“525大学生心理活动”等。

6.积极组织开展各项心理健康相关活动,如心理班会、心理电影赏析等,取得较好效果。

7.关心同学心理健康状况,及时汇报重要信息,预防危机事件发生。

8.出色完成了其它学生心理健康相关工作

第四条  评选流程

评选工作由学生处牵头,心理健康中心组织实施。

(一)优秀学生心理工作团体奖项

各团体自行申报,填写并提交《优秀学生心理工作团体申请表》及事迹材料(文字材料及活动图片)至所属单位。各单位根据本《评定办法》择优推选,并上报心理健康中心,中心根据申报材料、平时工作记录等进行综合评议,报学生处审查。学生处通过后,将确定的正式获奖名单在全院张榜公布。

(二)优秀学生心理工作者奖项

评选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学生心理干部(班级心理委员、院系心理部成员)总数的10%以内。为激励优秀学生心理工作团体,对优秀学生心理工作团体所在系,评定优秀学生心理工作者的比例可以上浮。

1.学生自愿报名申报,填写并提交《优秀学生心理工作者申请表》及个人事迹材料(文字材料及活动图片)至所属单位;

2.各单位根据本《评定办法》择优推选,在广泛征求同学意见基础上,按推荐指标上报心理健康中心;

3.心理健康中心结合日常工作记录,对各单位提交的优秀学生心理工作者名单和事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心理健康中心将名单报学生处进行审查。学生处通过后,将确定的正式获奖名单在全院张榜公布。

第五条  奖励办法

授予“优秀学生心理工作团体”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励,在全院通报表扬。

授予“优秀学生心理工作者”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励,在全院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附则

奖项原则上每年6月评定一次,评定时间范围为该学年,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
   
凡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其评奖资格。工作中未遵守心理工作的伦理道德要求者,视后果严重情况,取消该团体或个人的一年至三年的评奖资格。
   
本条例由学生处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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