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奖学金是学院为鼓励广大同学积极进取、奋发向上而设立的重要荣誉和资金奖励。奖学金评定工作应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学生学业成绩的基础上,权衡学生的能力、思想道德、文化、身心等各方面的素质表现,真正发挥奖学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促进学生刻苦学习,锻炼能力,提高素质,健康成才。
第二条 评定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2)积极主动地参加院、系、年级(班)的文体活动和公益劳动,集体荣誉感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人际关系良好。
(3)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参评学年度成绩在该年级(班)前10%以内;
(4)无补考。
(5)参评学年度无任何违纪处分。
第三条 评奖比例
一等奖占2%以内;二等奖占3%以内;三等奖占4%以内.
各系得到奖学金指标分配名额后,可在本系内平衡调剂。
第四条 评审机构
学院设立院、系、年级(班)三级评审组。班级评审组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干部、部分学生代表为组员,对申请同学进行资格认定;系级评审组由各系系主任或党总支(支部)书记任组长,系秘书、辅导员为组员,对提出申请的同学进行初评;院级评审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处、监审处、纪委、财务处负责人任组员,具体工作由学生处负责。
第五条 评奖程序
(1)具备参评资格的学生本人应向所在年级(班)评审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政治思想、学习成绩排名、发表文章、科研状况,获奖情况等方面。年级(班)评审组评议通过后上报给系评审组。
(2)系评审组审查资格、张榜公布初评名单,征求师生意见,公示期为5天。
(3)公示期满,系评审组将评奖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4)学生处审查后报院评审组审批后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评定办法和要求
(1)各年级(班)评审小组,负责所在年级(班)奖学金评议工作。
各系评审组,负责学生奖学金初评审核工作。评定时,要对各年级(班)的初评名单张榜公示,征求意见,进行审核;经系审核同意后,将初评名单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查后报院评审组审批。
(2)各系在评定工作中要坚持群众路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人情风,防止弄虚作假 防止粗枝大叶,要使奖学金的评定发挥出应有的激励作用。对于不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在学生奖学金评定中出现失察、失职情况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或变相截留学生奖学金。
(3)奖学金评定后凡发现有下列情况者,必须追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①在奖学金申请、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
②获奖学金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③滥用奖学金,吃喝请客,造成不良影响;
④有学习不努力、学风败坏等其他不良行为。
第七条 在每学年度第二学期第十周之前完成奖学金初评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并适时提请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