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生宿舍水电管理,本着节能减排、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精神,避免不必要的浪费,保障学生在住宿期间使用水电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着节约用水用电原则,学院为住宿学生免费提供每人每月10度用电、3吨生活用水,鼓励学生在免费额度内节约使用。
第二条 为避免浪费实行节约归已。水电超支部分,按当地当时水时部门价格标准由使用人按价认购。对未超额出现的节约部分,衽每月增扣累计,暑假前学院将该房间节余部分退还给室长,由室长平均返还以示奖励。
第三条 查对水电表时间。每月3—7号为查对上月使用水电额度,15—16号对水电超额使用的发出通知,17—18号超额户室长将超额用水电费用以现金形式交到财务部门。在每月查对水电表时,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并共同确认上月水电表基数。
第四条 水电费超额或节约部分做到每月费用清算,对超额部分应在当月内缴纳,对三个月以上仍不缴纳的寝室人员,不得参与各种先进评比或奖学金的评比,并张榜公布。毕业离校前应全部结清。
第五条 住宿学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做到安全用电、节约用电,防止因用电不当引起触电或造成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宿舍发生线路故障必须及时报有关维修部门更换或维修,严禁私自更换或维修。
第七条 严禁在宿舍内、走廊、卫生间等宿舍区内私拉乱接电源。
第八条 禁止在宿舍存放和使用电热棒、热得快、电炉、电饭锅、电炒锅、电磁炉、电热杯、电水壶、电热毯等电热器具(功率在500W以下的电吹风和饮水机除外)。
第九条 严禁在床上拉电线、放置移动式插座及使用台灯或其它用电设备。其它固定式插座只能接一个移动式插座,严禁多个互接。移动式插座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准靠近蚊帐、被褥、衣服、书本等易燃物品。
第十条 严禁在宿舍区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
第十一条 违反第七、八条规定,违章用电设备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予以收存保管,2日内由学生本人写出检讨,领回物品并妥善处置,不得再次在宿舍内使用。超时未领回的物品将按无主物处理。违反第十条规定,违章电器设备将予以收缴销毁。违反以上规定,对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对屡犯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自增宿舍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严禁破坏楼内的供电线槽(盒)和供电电缆。违者,除承担修复费用外,并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切实做到人离关灯、关电关水,各种用电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
第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内向外私乱接电源或水源。
第十五条 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并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承担全部经济赔偿。
第十六条 若同一宿舍在一学期内三次违反上述规定,而无人承认使用或拥有上述禁用电热器具的,取消该宿舍集体及所有成员个人该学年的校内一切评先资格。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人员应加强宿舍安全用电用水管理,做好平时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制止不安全行为,收缴违章器具并做好登记。住宿学生要严格遵守制度,远离危险,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后勤保卫物管人员的工作,共同做好安全用电。
第十八条 本规定于2009年1月3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