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院新生,持我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以书面传真形式向学院招就处请假,并附有关证明,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学院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正式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必须进行健康复查,对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离校回家治疗,如在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两天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的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必须在开学时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然后凭交费发票到所属班级班主任处办理报到手续,再由各系统一报教务处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只有办理了学籍注册手续,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开学两周内)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超过暂缓注册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我院学生的标准学制为三年。学生取得学籍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对于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能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最多一年的学习时间,延长后仍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按照学生的不同情况作结业或肄业处理。学籍终止。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六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院批准。
第七条 学生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 学生确有专长,转入新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特殊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休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复学时无原专业的;
(四)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八条 学生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院无相关专业,转入其他院校的相关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 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报学院审批。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领导同意并推荐,拟转入系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并经主管院长同意。
(二)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一条 转专业、转学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的学分要求方可毕业。转专业、转学以前已取得的学分的课程,如果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要求的,学分和成绩有效,否则应按转入的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重修。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第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发给休学证明书,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由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
(三)因特殊原因或创业须中断学业的。
第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自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担任何责任;
(五)休学的学生不得住在校内,不得随班听课或考试;
(六)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七)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只能一次。休学年限计入学籍年限。
第十八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书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二)因伤、病休学复学者,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本人的体检“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书,并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经批准复学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持批准复学通知书按学院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四)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五)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本人申请退学的;
(二)超过学院规定注册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因伤病或意外伤残,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的;
(五)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在一学期内课程考核不合格门数达到所修课程总数的三分之二的;
(七)在校期间累计课程考核不合格门数达到所修课程总数的三分之二的;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学生处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第五章 学籍警告与升、留、降级及试读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学生学籍警告制度。学籍警告包括试读警告、留降级警告、退学警告三种。学籍警告不是纪律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课程考核结束后,各系对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清理,根据学生课程考核合格情况,分别给予试读警告、留降级警告、退学警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将副本寄送学生家长。
第二十五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专业课,经考核成绩合格,本人申请,所在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准予升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学籍警告:
(一)在一学期内课程考核不合格门数达到所修课程总数的三分之一的;
(二)在校期间累计课程考核不合格门数达到所修课程总数的三分之一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在一学年内课程考核不合格门数达到所修课程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在校期间累计课程考核不合格门数达到所修课程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第二十八条 试读
(一)在一学期内课程考核不合格门数达到所修课程总数的三分之二的,经本人申请,家长和所在系同意,学院教务处批准,可留校降级试读。
(二)在校期间累计课程考核不合格门数达到所修课程总数的三分之二的;经本人申请,家长和所在系同意,学院教务处批准,可留校降级试读。
(三)试读学生的试读期为1年,在最高学籍年限内,学习结束离校时依据试读学生的学习情况,办理毕业、结业、肄业等离校手续。
(四)试读学生在校期间如又出现成绩不合格记录或有违纪行为,即终止试读资格,取消其学籍,给予退学处理。
(五)学生在最高学籍年限内申请试读的资格只有一次。
第二十九条 各系在每学年结束时将达到留降级的学生的名单及成绩书面报教务处,经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旷考和考试舞弊的课程成绩无效并计入留降级门数。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接到留降级处理通知后,必须到指定班级学习。在留降级前,其考核合格的成绩,与留降级后班级教学计划相同的课程,允许免考但不免修。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降级只能有一次,凡留降级的学生,须另外向学院缴纳一年的学费。
第六章 成绩管理、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成绩档案由学院教务处负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试的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调查报告、实验报告、实习报告、综合考核等多种形式进行。
课程考查以学生的平时成绩、阶段性测验等综合评定课程的最终成绩,一般在期末考试前课程结束时完成。体育课的考试在课内时间进行。军训、专业实习、实训实作课、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一般采用考查方式进行;
百分制和五级制的换算标准和成绩记载:90—100分为优秀(YX);80—89分为良好(LH);70—79分为中等(ZD);60—69分为合格(HG);59分以下为不合格(CD)。
因生病或伤残不能上体育课,经院医院证明,所在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在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后,也可获得成绩。
第三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各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可采用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按一定比例形成的合成成绩为课程的最终成绩。
第三十七条 补考合格及以上成绩统一按60分记载。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课程考试,考试一般不得缓考。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于考试前持相关证明向所在系申请,上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该课程补考时间进行。未经批准备案擅自缺考的学生,按旷考论处,并不得参加补考。
第三十八条 公共必修课的考试和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他课程的考试和补考由各系组织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读完所属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修业满三年,但由于课程考核未合格等原因没有达到毕业要求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结业最高学籍年限内申请重修,重修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重修或重修不合格者不换发。
第四十二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任何形式的学历证明。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现行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