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加有效地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提高各类资助经费管理和使用水平,帮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鼓励优秀学生,扶持和鼓励国家、社会特需专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助经费来源
学校学生资助经费主要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提取,企、事业单位捐赠,个人捐赠,募捐等。学校应充分利用各类社会资源,广开资助资金来源渠道,争取设立更多的校外奖助学金,使全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更加有效的资助。
二、资助经费的使用
(一)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下达的指标,按学校有关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2、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下达的指标,按学校有关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进行评选和发放。
3、学校奖学金,所需资金由学校承担。按照学校奖学金评定办法进行评选和发放。
(二)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下达的指标,按照学校有关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进行评选和发放。
(三)生源地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回生源所在地申请,所需贷款资金由国家开发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风险金由学校承担,按照贷款金额的6%予以提取执行。
(四)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和毕业生到边远山区就业学费补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文件执行。
(五)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所需资金由学校承担。学生通过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获取酬金。岗位补贴的发放应按照《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以及不经手续发放勤工助学岗位补贴。
(六)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毕业生到边远地区就业学费补偿
所需资金由国家财政承担,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学费减免
学费减免所需资金由学校承担。对符合条件的特困生按《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特困生学费减免办法》给予减免学费。
(八)优秀学生个人和集体奖励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等优秀学生个人和集体所需奖励资金由学校承担。按照学校各类评优实施办法执行。
(九)竞赛、比赛奖励和生活补助
学生参加校内外竞赛、比赛,以及学院大型活动,学校给予一定生活补助和比赛获奖后奖励,所需资金由学校承担。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各类社会资助
各类社会资助所需资金由捐赠单位(个人)承担。用于奖励和资助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
(十一)突发性临时救助
所需资金由学校承担。对在突发性事件中受到伤害或者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救助。
(十二)特殊专业学生的资助和奖励
所需资金由学校承担。用于鼓励、扶持和发展社会、经济发展特别需要的专业。采取学费减免、学生优秀作品奖励等方式积极引导和鼓励学生学习和专业发展。其学生的资助、奖励标准和办法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十三)学生生活补贴、实训和就业交通费补贴、节假日慰问金等各种资助
资金来源和发放标准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文件执行。
三、资助经费预算
为加强经费预算管理,维护经费预算的综合性、有效性、严肃性和可控性。除各级财政拨款外,学校每年初编制学生资助经费专项预算,按照学校事业收入4%的比例提取经费,设立学生奖励和资助专项基金。
四、资助经费管理
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原则,由学校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部)、处(室)共同负责管理学校的学生资助经费。职责如下:
(一)财务处
1、按照学校事业收入4%的比例提取资助经费;
2、对相关资助款项到账情况告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对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根据各项资助评审结果,及时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受助学生个人银行账户或者发放到学生手里;
5、向学生资助中心通报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和数据。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编制学生资助经费年度预算;
2、具体负责落实国家奖助学金、学院奖学金、学生评优、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各项资助政策措施,加强资助政策宣传;
3、组织开展各项资助评审,初步审定资助对象及资助等级,报校级领导小组审批;
4、编制资助中心负责的各项国家资助评审结果发放表,报处领导签字,再报院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交财务处核准发放;
5、策划并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活动,对受助学生的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6、配合财务处准确掌握每一笔拨款的性质和用途;
7、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中的各类临时性事务的处理;
8、对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总结。
(三)各系(部)、处(室)
1、制定本部门负责的优秀学生个人和集体奖励、竞赛或比赛奖励、学生参加相关活动的生活补助、特需专业扶持办法等的资助经费年度预算,报学生资助中心,由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后统一报财务处;
2、制定本部门的评优、奖励等文件及规定;
3、组织开展评优、奖励,初步确定对象后,报学院院级领导小组审批;
4、编制评优、奖励发放表,报本部门领导签字,再报校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交财务处核准发放;
5、各系具体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根据学校资助工作安排,具体落实各项资助政策措施;加强对受助学生的诚信感恩教育,指导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五、监督
学校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接受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学校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财经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五、其他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