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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试行)
2015-10-27 11: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体系,规范心理危机预警和干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是个人因遇身心成长变化、环境适应不良、紧急事件或压力时,惯用的问题解决方式运用失败,出现的内心混乱、沮丧、极度痛苦、绝望等心理失衡状态。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处于危机中的个体,改善其危机情境,避免其因心理危机引发攻击性或自毁性行为,或将伤害行为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三条 心理危机干预的目标:增强学生对心理危机的了解与认知,增进学生对心理危机的抵抗力,使学生掌握心理危机自救和救助知识,帮助处于危机中的学生处理心理冲突,顺利渡过心理危机;做到心理问题早期发现、及时干预和有效控制,避免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或恶化,减少危机对学生成长的影响,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

小组领导由分管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院领导兼任。小组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党院办、学生处、团委、各系主任和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各系学工秘书、相关辅导员、后勤处、保卫处领导、心理健康中心兼职教师等相关人员。

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全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审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作出决策。在小组领导的组织带领下,各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各部门分工合作,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利用心理健康中心的专业评估,合力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干预和善后处理,共同维护学生心理健康。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五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预防的重点关注对象予以重视:

(一)在新生心理健康普查和访谈后,发现存在心理障碍、自伤自杀倾向及存在其它情况需要重点关注的学生;

(二)长期存在心理困扰的学生(如:存在适应困难、情感困扰、自卑自闭、抑郁、躁狂、长期失眠、网络依赖等现象,缺乏人际支持或家庭支持,有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及社会造成伤害的倾向等);

(三)长期学业困难的学生(如:多门课程不及格、不能如期毕业等);

(四)多次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如:夜不归宿、旷课、考试作弊、打架、偷窃或因其它行为受到校纪校规处分者);

(五)身体有重大疾病或残疾,或患有慢性疾病需长期治疗,病情影响其正常学习、交往和生活,家庭负担较大的学生;

(六)家庭出现突发事件的学生(如:家庭破产、亲人发生重大意外事故、亲人重病、丧失亲人、父母离异、家庭有法律或其他重大纠纷等);

(七)行为异常、出现怪异和明显偏离常规行为的学生。

第六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或根据实际情况转介:

(一)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过死亡念头的学生;

(二)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赔礼道歉、诉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改变的学生;

(三)情绪突然异常的学生(如:特别烦躁或恐惧、易感情冲动、情绪异常低落或无故哭泣、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食欲不好、失眠等)。

(四)行为怪异,或与过去言行相比较突然发生明显变化的(如:自语自笑、亢奋易怒、活动明显增多、不睡觉、无故怀疑有人要谋害自己等)。

第四章  报告与反馈制度

第七条 学生心理危机报告与反馈机制

建立班级(宿舍)、系、学院三级体系,各级组织密切配合,及时进行信息沟通,共同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一) 学生班级(宿舍)报告制度

心理委员、寝室室长和党员、干部等同学应充分发挥骨干作用,关心同学,发现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和高危个体后,应及时向辅导员、系领导或心理健康中心老师汇报。

(二) 系报告制度

各系学工工作领导和辅导员等老师要经常与学生谈心,了解学生心理状况,协助学生调整心理困惑,对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和高危个体的谈心工作应有书面记录。发现严重心理问题或异常、突发情况,应迅速以适当的形式报系领导和心理健康中心,在心理健康中心指导下采取措施及时干预,并形成书面材料(附件1)。

(三) 学院心理健康中心报告制度

心理健康中心对于有严重心理冲突学生和高危个体应给予及时的干预和处理,必要时应及时向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心理咨询人员应牢固树立心理危机预防和处理意识,在心理咨询工作中如果发现处于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应及时汇报到心理健康中心。

(四)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

心理健康中心应及时将知晓的存在严重心理冲突的学生和高危个体的心理状态评估结果及干预情况等相关信息,根据国家《精神卫生法》的要求反馈给各系,积极与各系学生工作分管领导沟通,以采取综合措施进行干预。

第五章 心理危机干预措施

第八条 救助体系

对于学生正在实施的自伤、伤人事故,现场人员应第一时间报告相关辅导员、系领导、学生处和保卫处。各系学生工作分管领导、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学生所在系学工干部等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紧急救助;学院应及时与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并做好当事人的安抚工作,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现场紧急救助中各部门的职责:

(一) 学生处心理健康中心负责制定心理危机专业干预方案,组织实施心理救助,做好当事人或相关学生、老师和家长的心理疏导工作。

(二) 各系负责核查危机学生基本信息,配合保卫处调查事故原因,组织力量保障学生安全,通知并接待学生家长;

(三) 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配合实施对当事人生命的救护,采取措施减小危机事件的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

(四) 院办负责新闻媒体等校外单位相关接待及新闻处理工作;

(五) 学生处、院团委负责引导学生舆论,保障校园舆情稳定工作;

第九条 评估体系

心理健康中心通过对学院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及时进行心理危机评估,提出干预措施建议。不确定或评估困难的、涉及精神疾病、严重心理障碍或神经症等问题,心理健康中心应及时反馈给各系,各系应及时联系学生家长,告知家长学生的情况,取得家长的配合,转介到专业医疗机构进行评估、诊断和治疗。

第十条 阻控体系

对于学院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员或情景等刺激物,学院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

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院应协调有关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监护体系

对发生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心理健康中心给予监护指导。

(一) 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由各系成立以辅导员为负责人、同宿舍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及行为状况,并及时向系里汇报,同时向其家长反馈情况,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有异常情况时与心理健康中心联系以获得专业评估和建议。

(二) 经评估确认为心理危机严重者,心理健康中心提供监护指导和专业支持。由系里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由家长将学生送医院治疗或接回家,在学院与学生家长进行安全责任移交之前,由各系安排人员对危机学生进行24小时监护。

(三) 对有自伤伤人等行为失控者,由保卫处和系安排人员进行特别监护,心理健康中心进行专业评估和支持。学生所在系联系家长告知情况,要求家长立即到校,必要时学院送学生专业医疗机构治疗。家长到达后由家长进行监护,学校给予协助。

第十二条 咨询、治疗体系

心理健康中心做好危机学生的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

经医疗机构诊断、心理中心评估后,各系依实际情况须做好学生的继续学习、休学、退学等工作。 

 (一) 有一般心理问题的学生,在心理健康中心接受心理咨询或到专业医疗机构接受心理治疗,可以继续学习;

(二) 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经过医院评估可以一边治疗、一边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和家长须做出相关的书面承诺(附件2),在配合学院工作以保障学生的健康和安全的前提下,继续在校学习,同时定期接受心理健康中心的咨询。

(三) 患严重心理障碍和精神疾病的学生,学校配合家长将其转介到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在校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应及时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办理休学的学生在恢复在校学习和生活的能力后,可以根据规定办理复学。

第十三条 后期跟踪

(一)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外,还应向学院出具由心理健康中心认可的专业医疗机构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康复证明应说明该生已经具备了在校学习和生活的能力。同时学生和家长需做出相关的书面承诺,在保障学生的健康和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配合学院工作,共同帮助学生继续在校学习,同时学生应定期接受心理健康中心的咨询。

(二) 学生复学后,系里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学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并安排该生室友、班级心理委员和其他班干部对其恰当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系里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干部、学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防止其心理状况恶化。各系学工领导和辅导员应积极关心该生,每学期至少一次以书面形式(附件3)将其心理状况向心理健康中心报备,心理健康中心应将相关报告存档管理。

(三) 心理健康中心根据各系提供的情况,组织专兼职心理老师对复学学生进行心理评估和咨询,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系。

第十四条 支持体系

学院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学生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增强学生相互关怀与支持的意识。全体教职员工尤其是任课教师要关心学生的心理健康;心理健康中心要保持与有心理困扰学生的联系;辅导员和班主任应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党员、学生干部要关心和采取合适方法帮助有心理困扰的学生。学院应动员有心理困扰的学生的家长、亲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和支持。

 

     第六章 心理危机日常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心理档案制度

心理健康中心建立重点学生心理档案,及时将存在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纳入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新生心理测评:心理健康中心每年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测评,根据测评结果进行心理访谈等处理措施,筛选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各系积极联系,共同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重点人群排查:各系应重视并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发现心理危机风险较高的学生应及时向心理健康中心报告,心理健康中心应采取相应评估和干预措施,并将评估和干预情况反馈给各系,以共同帮助学生度过危机。

第十六条 培训制度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对学生工作系统干部、辅导员、宿管员和学生干部进行定期培训。

第十七条 备案研究制度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发现危机学生,应及时干预,并向学生所在系发出“预警通知”。在开展危机干预和危机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和单位均应该做好资料的收集、保留、签字确认等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联系的重要电话记录(录音)、谈话记录、书信、照片等。因心理问题导致的意外事件,学生所在系在事故处理后应将其详细资料提供给心理健康中心备案。因心理问题需请假一个月以上、以及休学、退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各系也应将其详细相关资料报心理健康中心备案。心理中心和各系应该对备案资料进行研究思考,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危机干预工作效果。

第十八条 鉴定制度

学生因心理问题需休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心理健康中心认可的专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 保密制度

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尊重个人隐私,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部门或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情况登记表

2.心理危机承诺书

3.心理健康状况跟进表

附件1

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情况登记表

 

报送系:         报送人: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系别

 

年级

 

班级

 

联系电话

 

 

宿舍地址

 

家庭住址

 

父亲姓名

 

联系电话

 

母亲姓名

 

 

联系电话

 

其他亲属

 

联系电话

 

心理危机事件具体情况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意见

 

处理情况

 

备注

 

附件2

模板:心理危机承诺书(学生用)

我愿意从现在开始接受学院心理健康中心的心理咨询(包括每周

    次的面对面咨询和必要时的电话咨询),咨询持续至                   。在心理咨询期间我愿意接受心理老师的陪伴和帮助。为避免冲动状态下的不理智行为,我承诺在任何紧急情况下,我将在第一时间通知心理老师(电话:84811098)或我系老师        

联系电话             ,并等待老师的帮助,                                                     。

 

承诺人: 

                           联系电话: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模板:心理危机承诺书(监护人用)

 

学生姓名

系别

年级

班级

联系电话

 

 

 

 

 

家长姓名(关系)

工作单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学院已经充分告知我学生         目前的危机状况,我了解到他(她)目前存在                                                                  等风险。我将严格履行监护人的责任,关心爱护         ,保障他(她)的安全,支持他(她)改善健康状况,                            ,避免发生危及其自身和他人安全的事件。若有因我监护不力发生任何事故,我将承担全部责任。

学院将积极配合协助我,共同维护         的身心健康。

 

承诺人签字:

日期:

 

 

 

 

附件3

心理健康状况跟进表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学生姓名

系别

年级

班级

辅导员

 

 

 

 

 

学习情况

 

人际交往情况

 

情绪状况

 

生活事件(近期对其影响较大的事件等)

 

家庭支持情况(家庭对其关心照顾的情况等)

 

其它情况

 

需重点关注的点

 

辅导员感受

 

系:下一步心理工作计划

 

系分管领导签字:          (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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