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学习纪律,积极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包括上课、实验、教育实习、军事训练和生产劳动等)以及院系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
二、学生在参加教学活动和其他规定的活动时,不得早退、迟到和缺席。因病、因事不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经有关领导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者,以旷课论处。
三、学生在教学活动中临时请假超过一学时者,须向教师或班主任口头申请,获准后方可离开课堂或活动场所并按时返回,不作考勤纪律。
四、学生请事(病)假应写书面申请。请病假应持有医院证明。请事假要有充分理由,班主任核实请假事由,各级审批必须严格掌握。病(事)假在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报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系秘书备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班主任签署意见报系领导批准,各系(部)备案;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各系部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备案。学生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
学生在请假书面申请中必须注明请假的具体事由、时间、是否离校及本人、家长的有效联系方式。请假离校的学生须经常与班主任保持联系,汇报假期具体情况。学生假期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请假经批准后,时间在三天以内的,请假条交班主任存查,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交学生处存查。
五、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原批准人销假,需要延长假期者,必须说明理由,申请续假。逾期未办理续假手续者,超假时间所缺课程按旷课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