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系教师的教学行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特对我系教师的教学行为做如下规定:
一、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遵守学院有关制度和纪律;在教学中以身作则,起到为人师表、言传身教的作用。
二、根据教研室安排的课程,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讲义,准备教案,认真做好课前的准备工作。科学合理地把握好教学的进程和节奏,保证教学计划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杜绝“随意性”;做到上课勤于辅导、因才施教。
三、教学中应贯彻语言文字法的“实施意见”要求,规范使用语言文字,实行普通话教学。
四、课程结束时教师要及时进行教学总结,并主动配合院、系的教学检查,严肃认真地评定学生学习成绩,做到公平合理。
五、教师应规范教学纪律,按时上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漏课和随意调课。如特殊情况下需要做课程调整的,必须提前向系里提出调课申请,经系主任审查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六、履行教书育人、培养人才的教师本职。发挥教师在课堂中的主导作用,严格课堂纪律与秩序,认真执行对学生的考勤制度,对违纪学生要即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要即时上报系领导处理。
教师以教书育人为天职,教学质量好坏是衡量教师工作业绩的标准,凡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上述规定教学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