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关于印发
《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
为进一步落实《四川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加强教职工纪律规矩建设的九项规定》(川电大校〔2018〕10号)、《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关于加强教职工纪律规矩建设的九项规定》(川华院〔2019〕9号),切实加强各院(部)、处(室)的内部管理,严肃劳动纪律,学院对《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川华院人〔2017〕6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并经2019年12月27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
2019年12月27日
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考勤管理办法
为增强教职工的责任感,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工伤保险条例》、参照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职工考勤规定
1.全院教职工须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离职守,因公外出应请示主管领导。上班时间不允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2.教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所有病假、事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子女护理假、婚假、丧假等都须履行请假手续。
3.严格考勤管理,实施二级考核、以部门考核为主的考核方式。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考勤的第一负责人,及时掌握本部门教职工的出勤情况、请销假的执行情况,同时指派专人做好日常记载及考勤的汇总、报送等工作。对违反劳动纪律的教职工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再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4.人事处每月1日(节假日顺延)向各部门收集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的考勤记录表。同时人事处不定期对各部门考勤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并做好记录。
5.各部门考勤情况将纳入年终绩效考评体系。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每人/次扣减部门年终考核得分0.01分,无故旷工每人/次扣0.05分。各部门应认真开展考勤工作,凡瞒报相关情况或被举报经核实或被人事处查证的,每人/次扣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100元、扣部门负责具体考勤人员50元。
二、作息时间
1.周一及周五:
西河校区:8:30—12:00,13:30—16:30
机投校区:8:30-12:00,14:00-17:10
教职工应严格遵守上述时间,同时在上述时间外,还需根据学院工作安排值班。
2.学院各院(部)的专任教师在能够完成自身工作及部门、学院交办的各项工作的前提下,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1)实行弹性工作制后,仍需按时参加各院(部)和学院安排的各类教研活动、学习活动、工作会议和值班等。
(2)专任教师原则上每周弹性不超过2天,各院(部)应及时将专任教师弹性时间报人事处、纪委办备案。
(3)在弹性工作期间,教师应到企业了解学生顶岗实习等情况。
三、请销假手续
全体教职工请假均需登陆OA系统填报《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请假条》,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若出现紧急情况,可先进行口头请假,事后补书面请假条。未履行请假手续者,请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超假不归者,均按旷工处理。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及时返岗工作,并向所在部门和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1.事假:凡因私事请假视为事假。事假1天及以下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部门领导批准后交由人事处审核并存档;事假2天(含2天)以上,由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交由人事处审核并存档。
请事假原则上全年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若因直系亲属病重、病危住院等特殊情况确需本人陪护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事假。请假者须本人向所在部门领导递交假条,经批准后方能生效,无特殊情况不允许代请假。
2.病假:职工看病事前应向部门领导请假,因病情需要治疗的,凭二级乙等及以上市社保定点医院开具加盖公章的证明方可请假。连续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需要三级甲等医保定点医院开具加盖公章证明。
病假1天及以下的,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后交由人事处审核并存档;病假超过2天(含)的,由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交人事处审核并存档。
3.婚假:教职工符合法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不再享受晚婚假。
4.产假、护理假及哺乳假
(1)产假:女性教职工正常生产产假为158天;凭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可享受纯母乳喂养产假30天;难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如无特殊情况,在预产期前15天方可请产假。
女性教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及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护理假:男性教职工配偶正常生产的,可享受护理假20天。
(3)哺乳假:女性教职工哺乳时间1年(即婴儿满一周岁),每天二次,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另加),可提前下班或晚上班,也可合并使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备案。
5.子女护理假:与教职工有赡养关系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独生子女每年的护理时间累计不超过15天;其非独生子女每年的护理时间累计不超过7天,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6.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死亡,可请丧假5天。
7.工伤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8.加班及调休:
(1)加班:若教职工因工作原因需要加班,需登陆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考勤管理系统填报《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加班申请表》,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交由人事处存档。
(2)调休:
a.若教职工有节假日(包含寒暑假)加班且未领取补贴的行为,可以进行工作日的调休。
b.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加班三个小时以上的可以调休半天。
全体教职工调休前需登陆OA系统填报《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调休申请表》履行审批手续,同意后方可调休。由本人申请,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人事处存档。
年度(公历年度)内加班只能在本年度内调休,逾期未调休者调休天数自动清零。调休不计为缺勤,但要以不影响本部门正常有序的工作为前提,且原则上一周之内调休不能超过2天,调休时,需在考勤表上做出情况说明。
各部门要据实记录好本部门加班及调休的情况,以保证工作的有序开展及教职工的权益。
学院中层干部请假及调休,必须经分管院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离岗。
四、教职工出国(境)管理
(一)基本要求
1.出国(境)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出国(境)手续,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和管理,执行和遵守相关组织、人事、外事和财务纪律。
2.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在非节假日因私事出国(境),应按学院规定办理请假等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3.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4.教职工在出国(境)前,要事先做好安排,确保部门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5.教职工出国(境)后,要做好保密工作,坚持内外有别,不泄露机密情报和不宜对外公开的情况;应定期主动联系所在单位,遇到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
6.出国(境)应严格遵照学院审批的时间,原则上不允许延期。确实需要延长在国(境)外期限的,应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出国(境)或逾期不归者,将按照旷工处理。
7.出国(境)人员返回后,应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报到及销假手续。
8.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
(二)因公出国(境)申请及审批流程
经出国(境)人员所在部门同意后由派出部门报学院外事部门审批,经纪检部门及分管外事工作院领导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
(三)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审批流程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OA系统中填写《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表X);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三)纪律和监督
1.教职工出国(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1)未经批准,私自滞留国(境)外不归的。
(2)在国(境)外,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
(3)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出访内容、路线和日程安排的。
(4)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的。
(5)因私出国(境),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资助的。
(6)违反其他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的。
要建立和完善人事、纪检、外事、财务等有关部门的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四、各类假和迟到早退、旷工的处理
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缺勤扣款。
1.事假:事假不超过1天的,按公式(事假天数×当月岗位津贴/44)计算金额扣发当月岗位津贴;事假2天以上15天以下的,按公式(事假天数×当月岗位津贴 /22)计算金额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全额扣发当月岗位津贴。
2.病假:病假不超过1天的,不作扣款处理;病假超过1天不满两个月的,按公式(病假天数×当月岗位津贴×2%)计算扣发岗位津贴。病假超过两个月的,除按相应公式扣除当月岗位津贴外,当月基础工资按70%发放。
3.全年事假时间累积超过25天,扣发全年年终绩效工资,当年年度考核不予评优。全年病假时间累积超过50天的,年终绩效按50%发放,当年年度考核不予评优。
4.旷工: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以及超假擅自不上班者,视为旷工。旷工半天当月岗位津贴减半,旷工1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旷工1天以上10天以内,视情况扣发1至6个月岗位津贴,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累计旷工15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5.迟到早退:凡未经请假批准,不按学院规定的时间上下班者,视为迟到早退。经常迟到早退经教育不改者,视情况扣发岗位津贴。
五、其 他
1.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内容与国家、四川省有关新规定不符的,以国家、四川省新规定为准。
3.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