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一)印章的刻制
学院印章包括学院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学院钢印、院领导公务私章等,由学院办公室到公安局指定单位刻制;各部门刻制印章,须为学院已行文批准成立的部门,并经院长批准同意,由各部门到公安局指定单位刻制;因工作需要的业务专用章,由所属部门提出申请,经学院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刻制。
各院(部)、处(室)未经许可不得自行刻制带有校名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
(二)印章的启用
新刻制的印章由办公室验印登记并下发启用通知后方能启用,启用印章通知应附印模,并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三)印章的废止
因某种原因停用某种印章时,应经院长批准后,向有关部门发出停用通知。作废印章,交办公室封存,由学院档案室将作废印章连同其停用通知立卷备查。
二、各类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学院印章(包括学院行政印章和学院党委印章)
1.用于以学院党政名义向校内、校外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2.用于学院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3.用于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协议书、意向书等(不含经济合同);
4.用于各类需经学院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出国材料等;
5.其它需要使用学院印章的。
(二)学院钢印
用于学生证、毕业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等证件的照片压印。
(三)书记、院长签名章
1.用于学院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2.用于需要法定代表人署名的相关报表、合同、协议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3.用于以书记、院长名义发出的信函;
4.其它需要使用书记、院长签名章的。
(四)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印章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印章,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该法人单位的权限管理和使用。
(五)业务专用章
经学院批准刻制的各类业务专用章,只适用于专门用途和范围。如财务专用章专用于学院财务结算。
(六)部门印章
1.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印章,用于以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名义上报、发送的各类公文、文书材料。
2.其他部门印章,主要用于在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院的请示、报告,教学管理,以及院内各部门联系工作,原则上不对外使用。严禁使用各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
三、学院印章使用规定
(一)学院印章的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1.以学院党政名义发出的公文,按照公文流程,凭手续齐全的《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发文稿纸》用印。
2.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及补办的学历证明等,由相关部门列出名单并经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负责此项业务的人员到院办秘书科用印。印章管理人员要逐一核对所需盖章名单与原始名册完全相符方可用印。
3.各类涉及采购工作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按照《关于印发<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号)规定执行,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到院办秘书科用印。
4.其他文件、材料、报表等需要使用学院印章的,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用印;涉及重大问题的,需分管院领导或院长批准后用印。
5.向境外发出的函件若需加盖学院印章,由外事办公室审核并由其负责人签字后用印;涉及重大问题的,需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用印。
6.凡不必正式行文但需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函件,应按规定格式书写或打印,由部门领导在存底稿上签字,经学院办公室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用印。
7.需加盖书记、院长签名章的公文、信函等,须经书记、院长本人认可后用印。
8.师生员工因私人事项需要用学院印章,由相关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涉及重大问题的,需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用印。
(二)不予用印的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予用印:
1.只写“联系工作”、“联系业务”及正文和存根不一致的介绍信或空白介绍信;
2.用圆珠笔或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的;
3.多处或关键字涂改及字迹不清的;
4.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5.有违背本办法,或仍需核实或内容不实的。
(三)其他规定
1.严格控制学院印章、钢印的使用范围,凡用各部门印章和有关专用章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学校印章。
2.用印应一次一登记。经办人均须在“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用印(章)登记表”上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用印部门、用印事由、印数、经办人。涉及重大问题的,还需留下相应文本存档。
四、印章的管理
(一)学校印章的管理
学院授权学院办公室管理和使用学院钢印、学院印章、书记院长签名章等,学院办公室秘书科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用印。
(二)部门印章及业务专用章的管理
各部门印章及业务专用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并要明确使用范围。财务专用章由财务处负责管理。印章管理人员应具备思想过硬、政治素质好、保密观念强、敢于坚持原则等条件。
(三)用印要求
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代取、代用。如果发现印章被滥用或盗用,应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四)印章存放地点
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存放安全处。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