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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6月修订)
2021-06-10 10: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研究我国、我省尤其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更好地为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第二条 研究项目实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有条件进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在蓉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
 第三条 项目管理推行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成都市哲学社科规划评奖综合管理系统平台,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四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在成都市社科联党组领导下,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办”)具体执行。
 
 第二章 项目的确定
 第五条 规划项目主要以发布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发布时间一般在当年的第一季度末。年度课题指南的制定,由市规划办向社会广泛征集研究选题,经汇总整理和专家论证,报市社科联办公会审定批准后发布。
 第六条 规划项目设立资助类项目和自筹类项目。其中,资助类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重点项目为非常规项目,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立。少量题材特别重大,需要多学科多单位联合攻关,党和政府亟需的应用性对策性研究课题,以招标或委托研究项目的方式,由市规划办单独组织或联合发布。
第七条 规划项目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科普读物等。研究报告、论文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科普读物完成时限一般为2年。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应用、对策研究为主。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通过网上系统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申报。申请者填写《课题申请书》,并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明确意见后将纸质版统一报送市规划办。多单位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申报及初审。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承担科研信誉保证。
第九条 市规划办负责组织立项评审。评审过程分为线上和线下两阶段,均按所属学科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学科评审组进行评审。线上评审采取双向匿名打分方式进行,入围项目进入线下评审。进入线下评审的申请书由学科评审组根据项目设计论证的水平和课题组的人员构成及其它研究条件,经过民主协商、充分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拟立项项目。线下评审专家组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到会评审组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对评审通过的拟立项项目,由学科评审组组长签署评审意见。
第十条 对评审通过的拟立项的项目,由市规划办进行复核,报市社科联党组审定,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若无异议,市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下达《立项通知书》,重点项目签订《重点项目管理协议书》。项目负责人按照通知和协议要求开展研究。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资助类项目,由市规划办通过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方式给予研究经费支持,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十二条 研究经费一般分两次拨款:第一次以负责人立项通知书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80%;第二次以结项证明为凭,拨付余款。结项时间超过规定延期时间的,将不再拨付余款。
 第十三条 研究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出版印刷费、其他支出等。如因研究需要项目负责人确需支取间接费用的,可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责任单位根据本单位相关规定批准使用和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经费的开支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法规政策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协助监督规划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妥善保存经费开支的账目和凭据,以备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
第十五条 因故撤销的项目,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已拨付的经费全额退还市规划办,且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有代催、代扣的义务。
第十六条 自筹类项目,由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有关政策和规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资助。其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章 项目的管理与检查
 第十七条 市规划办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每年按相关要求催办项目结项。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批准立项的课题列为本单位重点科研项目,并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要定期对课题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规划项目的跟踪管理,促进课题组按时高质量完成研究。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通过系统平台提交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市规划办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项目延期申请(不得超过1年);
 7、项目研究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及安全问题;
8、中止项目协议,申请撤销项目;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规划办调查核实,报请市社科联党组批准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意识形态安全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后半年内仍不能完成的;
6、严重违反财务纪律及制度。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六章 成果验收和结项
 第二十二条 重点项目根据双方签订的《重点项目管理协议书》相关约定进行结项;其他课题的结题原则上以最终成果在省级以上公开学术刊物发表(《社科论坛》视为同类刊物),专著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予发表:
 1、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被省部级(含市委、市政府)以上党政机关完整采纳引用并取得明显效益,或获得重要成果转化(如市级以上领导作出肯定性批示)。
 2、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得到市级以上领导认可。
 第二十四条 最终成果上印有“成都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项目编号***”字样。
第二十五条 凡未通过验收的最终成果,市规划办不予拨付资助经费的余额部分。
第二十六条 最终成果发表或出版后,由市规划办负责验收结项。验收合格后,由市规划办发给《结项证书》。
 
 第七章 成果宣传、出版与推广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使其在党和政府决策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十八条 充分利用刊物、报纸、广播电视、互连网等媒体,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重要学术观点和政策建议要及时摘报市规划办,市规划办以《重要成果报告》形式呈报有关领导或部门参阅,若获得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则可以此结项。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多种渠道筹措资金,资助或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规划办,以往其它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成都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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