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是教育事业不断发展、学生成长成才的基本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增强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 号),结合学院实验(实训)室多由二级学院进行建设、管理、使用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构建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实训)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二条 成立二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书记、院长为负责人,副书记、副院长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安全领导、安全助理,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全面统筹、负责学院所有实训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副书记、副院长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安全领导、安全助理,具体负责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具体工作事务,制定相关安全管理文件,并确保各项制度的执行落实。
第五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安排实验室的各种设备、仪器、药品等的储存、管理,协助教师安全开展各类实验活动,指导学生正确操作、安全使用各类设施设备、药品器具,确保实验室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所有实验室均应在明显处公布安全责任人与安全员。原则上,安全责任人为实验室具体负责人,安全员为实验室具体负责人或实验室其他工作人员。
第七条 所有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人、每一位使用实验室的教职员工均应签订并落实实验室全责任书。安全责任书由二级学院妥善保管以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