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院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1992〕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09〕第28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以及《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师生从事教学科研实验活动并且学校具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的场所。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包括消防安全、水电安全、设备仪器安全、卫生环境、化学品安全等多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严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安全责任主体不明的情况下从事实验活动。
第二章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学院建立学院、二级学院、教学实验室三级安全管理体系。学校党委书记、院长是学院实验室的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院长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学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实训中心、保卫处负责人是实验室的安全主要监督与常规检查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业务范围内对实验室的安全负有监管职责。二级学院及其内设机构党政负责人是本二级学院实验室的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和学生是所在实验室的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为组长,分管实训中心、保卫处的副书记、副院长为副组长,党院办、人事处、保卫处、教务处、实训中心、学生处、各二级学院、后勤基建处、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任免校级实验室安全检查队伍成员;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工作小组落实相关工作;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各实验室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第六条实训中心、保卫处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在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全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制订的政策法规;指导或者参与校内实验室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二级学院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监督与检查全院实验室的一般危险化学品存放保管、使用过程和后期处置;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及时记录危险源的信息,并将信息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建立全院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每年开展四次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的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人,主要职责有:建立、健全本二级学院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体系(包括二级学院和实验室两级)和规章制度;制定本二级学院的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督促本二级学院内部的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每学期至少组织4次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及时记录危险源的信息,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二级学院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实验室准入制度;做好本二级学院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压力容器、钢瓶等相关危险因素的管理工作;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的安全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八条各实验室管理人员是所在实验室的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有重要危险源(包括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气体、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特种设备)的实验室配备专职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有:根据本实验室的特点和实验项目性质制订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值班制度、安全手册等);确定专/兼职人员管理实验室的安全日常工作;保证实验室安全经费投入,建立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台账(包括试剂药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帐和安全投入台账等);根据实验危险情况,对本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学生和临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防护设施、应急预案等),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张贴安全信息牌、警示标识;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九条各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和学生是所在实验室的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有:在实验室工作期间保证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区域开展实验活动;开展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压高温、腐蚀性、放射性、感染性等具有危险性的实验前,拟订的实验方案经指导老师确认批准后方予以实施,实验期间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加强个人防护;实验时若发生安全事故,立即安全撤离,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实验结束后,及时切断水电,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离开实验室前关闭门窗。
第三章实验室的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条加强实验室的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实训中心、保卫处负责组织开展全院实验室的安全工作的监督和常规检查,建立实验室的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每次检查结束后,实训中心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审核后以正式形式通知到相关负责人,并要求限期整改,通知的方式包括校网上公告、实验室安全简报、书面或电子的整改通知书等形式。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追究二级学院主要领导和安全责任人责任。
(二)各二级学院应每学期至少组织4次实验室的安全与卫生检查,建立实验室的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并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一周内,各二级学院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审核后以适当的形式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安全隐患整改
对安全隐患,任何二级学院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安全责任人一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做好防范措施,主动向所在二级学院报告;对重大安全隐患,实验室应立即停止实验活动,整改完成或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后,需报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后方能恢复实验。
第四章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在积极组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的同时,立即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时报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及追责处理。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对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责任进行安全事故的级别的认定,根据级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相关责任人违反实验室安全有关规定,没有尽到岗位职责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谈话或通报批评处理;相关责任人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出现一般安全事故且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让事故更严重或造成了较大财产损失或有人员受轻伤,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记过等处分并赔偿相应损失;相关责任人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出现严重安全事故或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或有人员重伤或死亡,应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责令其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对发生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的责任二级学院和个人,责任追究种类为行政处分的,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责任认定:被追究责任人为教职工的,因未尽职履责或是管理不当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由人事处等部门按《事业二级学院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2012〕第18号)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被追究责任人为学生的,由学生处和二级学院按相关规定处理;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二级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