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
重点工作督办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重点工作督办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工作督办由学院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办)负责。
第三条 督办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要决策、重点工作和重要会议有关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党政机关和主管部门的决策、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等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学院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
(四)学院重要会议决策、重要工作部署;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二章 督办工作职责
第四条 院办督办职责如下:
(一)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
(二)对督办工作信息反馈,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办理进程、结果,提出有参考价值的建议;
(三)重点工作督办由院办分解立项,明确分管领导、承办单位、协办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并提出后续措施;
(四)对督办工作记录、归档。
第五条 承办单位负责人负责执行、落实承办的重点工作。
第六条 督办工作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院办确定牵头单位,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落实工作,需要归档的交由院办归档。
第七条 未经允许,院办及督办人员不得擅自处理问题,也不得代替承办单位的工作。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着眼全局,突出重点,抓好重大决策、部署及重点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 对重点工作办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承办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督办工作程序
第十条 重点工作督办包括立项登记、督办通知、事项催办、办结审核、归档五个环节,具体如下:
(一)立项登记:对于确需立项督查的事项,院办在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后,根据领导部署、工作职责分工、督办工作要求和一事一项原则,进行立项登记。立项登记包括立项编号、交办时间、承办单位、督办事项、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等。
(二)督办通知:对立项登记的事项,院办向承办单位发出督办通知,并通过电话或口头告知。
(三)事项催办:承办单位收到督办通知单或相关督办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反馈院办。院办应与承办单位加强联系,及时了解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对未按时完成的督办事项通过约见、邮件、电话等及时催办。
(四)办结审核:院办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凡应办理而未办理或未办理好的,要求承办单位限期办理并报告落实情况。
(五)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院办要及时填写督办工作登记表,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须按规定时限办理完毕。对办理周期较长的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应定期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院办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按要求办结的事项,承办单位需及时向分管校领导请示,并将相关情况向院办报备。
第四章 督办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领导负责。承办单位负责人要按照学院领导指示组织完成被督办事项,及时请示,定期汇报。
第十三条 相互协助。涉及多个单位和多人承办的事项,并由各牵头单位和负责人协调。
第十四条 讲求实效。督办检查工作要狠抓落实,注重实效,防止敷衍塞责。
第十五条 注重时限。所有督办检查事项都要及时办理,按时完成,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一)凡明确规定时限的,要按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办理;
(二)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三)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的,要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定期通报。院办建立督办工作通报制度,视情况对督办工作开展情况和督办事项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注意保密。对需保密的要认真落实保密工作规定。
第十八条 严格考核。院办要把督办工作事项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评体系,并作为重要考核内容。院办要认真行使问责权,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落实不到位、不配合督办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各院(部)、处(室)。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