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华院财〔2024〕1号
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
为规范学院差旅费、公务交通等费用的报销行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四川华新现
代职业学院
2024年4月9日
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
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邀请校外专家、学者等参加学校组织的会议、讲学或调研等并由学校承担费用的,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
飞机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院级、专业岗 2级及以上 |
普通舱经济舱 |
二等舱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普通舱经济舱 |
三等舱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凭据报销 |
备注: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一般人员出差前应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原则上报销单边费用。院级、正高级及相当职务出差乘坐飞机,需要本人以外的其他院级领导审批。
第七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学院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八条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乘坐飞机往返机场大巴费用,按规定已包干由公杂费列支,不再单独报销。
第九条 禁止私车公用。如果出差人员自愿驾私车出行,一律用过路费、油费等票据报销,报销金额按照往返大巴车费计算。
第十条 在成都市主城区内(青羊区、成华区、武侯区、锦江区、金牛区、高新区、双流机场)因公办事,其公共交通费(只能用公交车票或地铁票、出行记录单)据实报销,填写附件1:《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公务出行审批单》。
第十一条 因急事等特殊情况需要乘坐出租车的,报销时须在车票上注明每次乘坐出租车的事由,并由院、处领导及分管院领导在票上签字。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住宿标准 级别 |
省内 |
省外 |
院级、正高级及 相当职务人员 |
430 |
具体执行标准 详见附件2 |
其余人员 |
单人 |
300 |
双人 |
240 |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住宿。
根据国家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出差人员不得入住四星及以上宾馆。
第十五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地区 |
省内 |
省外 |
甘孜、阿坝、凉山 |
其他 |
西藏、新疆、青海 |
其他 |
标准 |
120 |
100 |
120 |
100 |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应当自行用餐。如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九条 在成都市主城区内(青羊区、成华区、武侯区、锦江区、金牛区、高新区、双流机场)确实发生误餐的,经院、处领导及分管院领导批准,可报销每人每餐20元的伙食补助费,每天最多补助两餐,所需费用在差旅费中列支。注明每次误餐事由、误餐人数、公务出行的时间、往返地点、公务事由等相关证明材料,经院、处领导及分管院领导签字,财务处审核报销。填写附件3:《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因公误餐报销表》。
第二十条 参加比赛的学生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
第五章 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成都主城区及龙泉驿区出差,不补贴公杂费;省内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学院派车公杂费减半。
第二十三条 参加比赛的学生,成都主城区据实报销交通费,不补贴公杂费;成都主城区以外地区每生每天20元;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如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参加会议及技能大赛的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开支的,会议、培训期间公杂费减半发放,不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要求食宿自理并未缴纳会务费或缴纳会务费(不含餐费)的会议、培训期间公杂费减半发放,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会务费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要求食宿自理并缴纳会务费( 含餐费)的,会议、培训期间公杂费减半发放,不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住宿费及会务费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七章 培训费
第二十六条 本培训费针对人事处开支的国培省培等项目。副院长培训,应报院长批准;其他人员培训应报人事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 省会城市及特区(深圳、厦门、珠海、汕头)原则上报销住宿费、路费(报销标准参照差旅费报销标准),培训期间餐费补助20元/天(举办方包伙食的除外),公杂等费用不予补贴。
其他城市原则上报销住宿费、路费(报销标准参照差旅费报销标准),培训期间餐费补助10元/天(举办方包伙食的除外),公杂等费用不予补贴。
成都市区培训期间补助10元/天,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章 公出报账天数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八条 报账天数包括路途天数与参加会议及技能大赛、培训等天数的总和。
路途天数是指出发地直接前往目的地的天数。与公事无关的绕道、中途停留,一律不能算路途天数。正常转车(没有直达列车的)在中转站停留超过24小时的,超过时间不算路途天数。
第二十九条 参会、参赛、培训天数最多按文件规定天数计算,如果晚到或提前离开,按照实际发生天数计算。
第九章 其他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各院处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根据学院审定的部门年度差旅费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出差应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严格控制出差人数。教职工出差前,应填制出差审批单,明确出差事由、人员、天数、乘坐何种交通工具,并按如下规定提交相关领导审批。填写附件4:《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出差审批单》。
具体审批规定:副院级干部出差,需报院领导审批;处级干部出差,需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部门其他工作人员出差需先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再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同一地点一次性出差超过5人,或超过会议文件规定参会人数的,应报院级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由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等其他事项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直线出差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省亲办事等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三条 在招生忙季各院处应积极抽调人员配合学院招生咨询会或招生巡展等招生宣传活动,对于在大成都内参加招生宣传工作的教职工,学院按财务规定报销差旅费及相关补贴外,另给予工作日50元/天,节假日100元/天的生活补助,但不得开支招待费。(巡展补贴不包含驾驶员)
第三十四条 专职驾驶员随同出差:
1.工作日主城区及龙泉驿区没有生活补贴;除主城区及龙
泉驿区以外的地区每人每天生活补贴65元。
2.法定节假日主城区及龙泉驿区每人每天生活补贴65元;除主城区及龙泉驿区以外的地区每人每天生活补贴125元。
3.值班驾驶员值班期间只能领取值班补贴,不得再重复领取差旅费生活补贴。
第十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五条 各院处应当进一步规范公务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次数、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三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遵守差旅费管理规定,从严执行相关开支标准。出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出差人应确保报销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用。
第三十七条 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八条 纪委等职能部门对各院处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院处差旅费审批管理是否规范,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其它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院处和人员的责任:
(一)各院处差旅费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使用虚假发票的;
(四)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本条各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纪委会同有关院处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华(院财〔2014〕1号)废止,其他差旅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公务出行审批单
2.省外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3.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因公误餐报销表
4.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出差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