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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2025-08-21 20:45  

为维护校园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创建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根据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公安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院校园秩序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院有责任和义务加强校园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法、违规、违纪的活动,维护校园正常的治安秩序。

第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校园各项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校门管理制度、交通管理制度、公共设施与公共场所管理制度、教室(实验室、操作室)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报告厅、食堂、公寓(宿舍)等场所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 进出学院的师生员工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或学院颁发的其他进出学院的证章、证件。未持有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师生员工进出校门时,应当接受门卫询问和登记。严禁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学校。

第六条 校外人员进入学院,应当凭有效证件经门卫登记后进入学院。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院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意并告之学院后,方可进入学院。自行要求进入学院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经学院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入学院。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院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学院。

第八条 进入学院的校外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安全。

第九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须经分管院长批准,由办公室接待并统一安排采访活动。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院办公室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

违反第六、第七、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义务向学院保卫处报告,学院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院。

第十条 在校园内张贴告示、通知、启事、广告、悬挂横幅、悬浮宣传气球或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等行为的,必须先经过保卫处审核同意,在指点定的地点时间内进行。悬浮宣传气球必须取得航管部门放飞文件。校内严禁放飞无人机。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违禁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按《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师生员工或者学院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院的广播、电视设施、网络必须报请学院有关机构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院广播、电视、设施。违反本条规定者,学院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与性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与教育教学相关的集会、演讲等公共活动,举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大型庆祝、纪念活动,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集会、演讲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生活和工作秩序,不得损害学院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 聘请校外人员在校内开设讲座、报告等活动,组织者应当向教务处或学生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讲座、报告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讲座、报告内容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经批准的学生团体。成立学生团体,应当按《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学生不得在学院组织和参与“同乡会”、“老乡会”等类似的“学生团体”,凡不符合教育部、学院规定条件的“学生团体”一律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 学生及学生团体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学术、科技、艺术、和体育活动,陶冶学生情操,提高学生素质,不得组织、参与不健康的文娱、体育、网上娱乐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

第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不得无照经商,严禁各类传销活动。凡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经学校批准在指定的地点合法经营,并服从学院的管理。违反学院规定从事经商活动的,学院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师生员工或校外人员不得擅自在公寓、学生宿舍、教学区等公共场所区域进行任何形式的促销、传销经营等商业活动(含网上商业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酗酒。对酗酒滋事、醉酒人在醉酒状态下有违反法律和校规校纪行为的,依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后果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学院校园内商业网点不得向学生出售酒含酒精的饮料。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打架斗殴、聚众起哄闹事,严禁赌博、吸毒、贩毒等,违者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校纪校规处理。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公安机关。造成他人伤害或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患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有害的书刊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违反者按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师生员工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反者学院依法劝阻或制止,造成后果的学院按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违反者学院依法劝阻或制止,造成恶劣影响的,学院按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相关规定,事前必须向受理申请与许可的主管机关(法定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为非法活动,学院将依法劝阻或制止。不听劝阻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接受学院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相关规定,使用计算机网络时,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有害信息: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以上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得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院、系学生会,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班委会,应该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作用,积极参与校园秩序和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学生组织、学生团体或学生个人,可以向学院反映学生对学院校园秩序管理的意见或建议,检举揭发违纪违法行为,学院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其合理化建议,积极采纳。对制止违法行为避免重大案件发生的根据情节轻重,学校根据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院师生应爱护校园的公共实施和花草树木,若人为损坏将照价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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