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促使违纪学生改过自新、奋发图强,使违纪处分真正起到警示、教育和引导的作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在籍学生(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除外)。
二、教育与管理机制
1.建立受处分学生日常谈话档案,由辅导员将受处分学生日常表现及时记录存档。
2.学生受处分后,相关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和辅导员要及时、定期找受处分学生谈话,将谈话情况记录存档。
3.受处分学生在考察期内每季度至少向所在学院提交一份手写的思想总结,对自身日常行为表现进行阶段总结,对过去所犯错误进行反思,明确提出今后的努力方向。
三、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关于考察期: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应有6个月的思想和行为考察期;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应有12个月的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毕业班级学生的考察期可提前为半年。在留校察看期间又犯错误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考察期满,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考察期内无违反校规校纪或违法犯罪行为。
2.对自己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日常表现好;不断加强思想修养,至少每季度向本学院书记或辅导员汇报思想,撰写思想小结。
3.有突出的进步表现,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国家、省部、市级、校级及院级各类比赛中获奖者;
(2)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抢险救灾或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较突出者;
(3)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学生最近一学期的学习成绩在本学院本专业排名20%以内者,或者比受处分时提前5名及以上者,或者各门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者;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生最近一年的学习成绩在本学院本专业排名15%以内者,或者比受处分时提前10名及以上者,或者各门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者;
4.所在学院考核同意。
四、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1.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自考察期结束起,可以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学生解除违纪处分申请表》(一式两份),列举解除处分的原因和所具备的条件。
2.申请人所在学院收到解除处分申请表后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3. 相关学院同意受理解除处分申请后,应安排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察期内的日常表现及考核档案,由辅导员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所在学院审议。学院经核实并签署同意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意见后,应据实形成学生处分考察期间现实表现的鉴定材料,连同学生提交的《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学生处分考察期间进步表现的相关证明材料一齐送交学生处。
4.学生处对学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建议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五、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后,恢复享有参与各项评先评优、评选国家奖助学金和推优入党的资格等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六、解除处分的学生如在毕业离校前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学校在对其违纪行为进行裁决后,对其加重一级处分,并视情况采取不再予以解除处分或延长考察期暂缓毕业的处置。
七、学生的处分和解除处分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八、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九、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