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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2025年)
2025-08-21 2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好学、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奖助学金是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院设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分管领导、教师代表任领导小组成员,全面领导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学生处)。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学生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资助中心负责人、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向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意见。

第五条 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副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为成员组成,负责本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以推荐人选产生最小单位为范围成立国家奖助学金民主评议小组,组织开展国家奖助学金民主评议工作。

该评议小组组长由推荐人选产生最小单位的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担任。作为小组成员的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且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10000 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在读二年级及以上的全日制专科生;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参评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不得四舍五入)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

参评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不得四舍五入)的学生,参评学年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非常突出的具体标准以评审学年的通知要求为准。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在读二年级及以上的全日制专科生;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不得四舍五入)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不得四舍五入)的学生,参评学年必须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参评学年被认定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为2500 /·年、3700/·年、4900/·年三个档次。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含未解除的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在读全日制专科生;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参评学年被认定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除外)。

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程序

第十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国家奖学金差额、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等额评审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一)名额分配。根据上级下达指标,学工部(学生处)制定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分配方案,提交至学院审定后,将名额全部下达至二级学院。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在任何环节以任何理由预留、截留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指标。

(二)学生申请。符合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二级学院评审。民主评议小组初评后报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学院下达的名额指标提出拟推荐人选名单,并在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国家奖学金 5 个工作日、国家励志奖学金 3 个工作日、国家助学金 3 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工部(学生处)。

(四)学院评审。学工部(学生处)组织召开学院评审会,学院评审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评审程序、参评学生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查,提出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建议名单,并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六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二级学院公示期间向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复议申请,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学生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向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提请申诉。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平台发放至受助学生社会保障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全部奖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秋季学期按学期(5个月)发放,春季学期按月发放。保留学籍或休学的受助学生,自学生办理手续次月起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国家助学金。退学的受助学生,自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受到纪律处分的受助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除外),自处分文件公布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如遇上级文件对发放时间、发放频次等有新规定,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把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确保受助对象的产生符合政策规定。对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可采取取消受助资格,并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等方式予以惩戒。

第十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上级主管部门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由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并执行。原《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川华院学〔202455号)、《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川华院学〔202456号)、《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川华院学〔2024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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