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自信的精神,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工作是指学生在校内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相应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状况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以学生为本、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统一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各二级学院、处(部)作为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活动情况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条 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所引起的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用人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当事人进行处理。对于学生私自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的行为,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用工单位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要点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指导各用工单位开展勤工助学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勤工部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各用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开展勤工助学相关工作。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如下:
(一)负责制定本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政策和具体实施意见;
(二)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检查、督导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负责组织校内勤工助学招聘会;
(六)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八)负责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的表彰;
(九)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十)其他关于校内勤工助学的具体事项。
第十条 用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其具体工作要点如下: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职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
(二)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三)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严格考核,每学期末对固定岗位学生表现作出综合鉴定,填写《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学生综合鉴定汇总表》并及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岗位有变动时,应及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生会勤工部等学生团体组织应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用工单位完成相应工作:
(一)协助完成校内勤工助学招聘会;
(二)对校内勤工助学上岗学生进行日常检查督导,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用工单位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负责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招聘临时岗位学生;
(四)收集上岗学生日常工作表现相关信息,为勤工助学表彰提供可靠评定依据。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用工方式
第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类型包括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管理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由用工部门在每学期末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各部门增设固定岗位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需经过人事处同意,并报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临时岗位在用工前三天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审批。
第十五条 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六条 安排勤工助学学生上岗的时间不能与学生的上课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第四章 岗位申请、招聘与录用
第十七条 申请固定岗位时,用工部门须在学期末(每年的六月底、十二月底)对下一学期的用工情况进行申请,用工单位须详细填写《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表》,明确需要设置固定岗位的性质、数量、工作时间、对学生能力的要求,并确定岗位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并由用工部门领导、分管院领导签字后在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申请临时岗位时,当单项临时工作预估总用工时长超过40小时或总用工人数超过10人时,用工部门须详细填写《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请》,并提前三天将申请表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超过标准不申请或申请过时,视为私自用工,学校不负责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学期开学第2-3周组织召开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招聘会,各用工部门按“贫困优先”、均为贫困情况下“优秀者优先”的原则招聘学生。
第二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招聘程序: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网上统一公布拟招聘固定岗位;
(二)学生申报、填写《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
(三)参加招聘会;
(四)用工部门考核、初步确定录用名单,并填写《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用工信息统计表》;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进行公示,确定各部门勤工助学岗位名单。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经录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岗。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在三天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此后一年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二条 固定岗位上岗学生聘用期限原则上是一学期,若要求续聘,需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 上岗学生如要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两周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用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擅自离岗者将扣发或追回最后一个月的劳务费。
第二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注重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按时保质完成岗位任务。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学习成绩下降者;
(二)因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经提醒不能改进的;
(四)本人自愿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接受用工单位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双重考核。用工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的日常考核,学生上岗时应在《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签到表》上签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抽查。考核合格者准予发放当月勤工助学补助并继续留在该岗位工作;不合格者停止发放补助,并取消本学期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抽查各单位的用工情况,发现问题,一经查实,取消该岗位名额,该岗位学生另行安排。
第二十八条 参加固定岗位勤工助学的学生,每学年末都要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写出书面总结,以此作为评选先进和下一学年聘任的依据。
第六章 补助标准及发放
第二十九条 固定岗位的工作报酬按照工作量、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的不同,按用工部门填写的《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表》和《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用工信息统计表》核定的数额按月发放。
第三十条 临时岗位根据劳动强度、技术难度、完成质量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不超过12元/小时。
第三十一条 勤工助学工资每月发放一次。每月月底用工单位将本月用工情况收集整理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经审核后统一报给财务处,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将一次性通过学生的银行账户发放劳动报酬。发放完毕后,学生未收到报酬的,须本人持学生证或身份证原件到财务处进行信息核对修改,发放月未做修改者酬劳将不再发放。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七章 责任与纠纷解决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人部门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对勤工助学工作有疑问,可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或投诉。
第三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