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秋季学期集中进行一次,春季学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
公正的原则,经学生申请、班级民主评议、二级学院审核和学院审定后入库备查,做到制度严格,程序规范,客观准确。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认定工作机制,包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评议小组。
第六条 院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一负责人。学
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由副书记、辅导员为成员组成,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各二级学院内部向师生公示。
第八条 班级成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由不低于班级总人数10%的学生代表为成员组成,负责落实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评议对象不得作为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原建档立卡)、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残疾、残疾人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同专业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原建档立卡)、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残疾、残疾人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要全部纳入困难学生数据库,在学生资助政策范围内优先资助。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一般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特别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一般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详见《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对照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提前告知环节
学院在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发国家资助政策简介,向学生全面宣传国家资助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程序和依据。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环节
1.每年9月,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各二级学院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学生本人自愿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如实填写《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 认定环节
(一)班级民主评议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照《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和《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对照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拟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据实填写评议建议,评议结果须向全班同学公布。
班级民主评议要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将公开、公平与保护学生隐私相结合,坚决杜绝“贫困演讲”“选贫困生”等现象的发生;不得要求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等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
(二)二级学院审核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复核调查评议小组认定程序是否规范、流程是否完整,形成二级学院意见,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
(三)学院审定
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各二级学院认定结果,审查各二级学院在组织机构、规程及公开、公正、公平方面是否符合要求,并通过了解学生日常消费情况、电话调研、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或个别访谈等多种方式对认定结果进行抽样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结果公示环节
1.公示原则
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时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出生日期、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及时撤下公示内容。
2.公示时间要求
二级学院认定结果须在本二级学院内部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学院认定结果须面向全院公示 5 个工作日。
3.二级学院公示期间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申诉或投诉,认定工作组应在收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建档备案环节
二级学院汇总、留存本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备查。学生资助中心督促检查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将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第五章 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实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动态管理机制,学生资助中心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已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或已获得资助的学生,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或明显高消费行为的,学院有权取消对其已认定的困难等级,并追回相应的资助金额,各二级学院应及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系统信息,记入学生诚信档案,同时向学生资助中心备案。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院和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果家庭经济明显好转,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各二级学院应及时予以取消;对于家庭发生突然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各班和各二级学院应及时给予认定。以上情况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报学生资助中心,以确保资助对象的精准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由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并执行。原《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川华院学〔2024〕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