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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5-08-21 21:30  

为加强我校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同学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是指: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进行消防安全基本技能培训和开展灭火与应急疏散演练;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纠正和制止学生违章行为;整治消防隐患,保障学生宿舍和学生宿舍区域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对在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班级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私拉乱接、违章使用电器或损坏消防设施设备造成火灾事故的学生,除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外,另按《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条 保卫处对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负有监督、指导职能,负责监督、检查、落实学生宿舍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各寝室室长开展消防知识、技能培训,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组织更换、更新学生宿舍到期灭火器,检查消防设施、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实施培训与演练;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会同校内有关部门调查火灾事故、火险、火情(警)原因,认定责任。

第四条 后勤基建与资产管理处配合保卫处、学生处、二级学院定期进行学生宿舍安全大检查;做好学生宿舍与学生宿舍区域电源及电源线路的维护工作;若发生火情(警),宿舍管理员配合保卫处按照既定的预案立即组织扑救、组织疏散学生并报警。

第五条 学生宿舍应设有安全员(一般为本宿舍舍长)。安全员有义务对本室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本寝室人员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制止私拉乱接电源电线和违章使用电器的行为,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第六条 所有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应自觉遵守消防安全各项规定,主动接受学生管理部门、宿管员、宿管中心、各二级学院学生干部的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第七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存放、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如电吹风(功率在1.2千瓦以上或未标注功率)、电炉、电水壶、热得快、电饭煲、取暖器、电磁炉、电炒锅、电熨斗、电热毯等。各类管理人员在进行防火巡查时,对违章使用电器者应予以当场收缴并登记在册,同时应及时通报给学生处及学生所在学院。

第八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网线。

第九条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恢复、破坏、改装、拆卸学生宿舍区内的电器线路和配电设施(如配电箱、电闸等)。

第十条 离开寝室时,须关闭或切断负载交流电器电源,禁止将插线板、灯具置于床上或将火源、热源靠近枕头、蚊帐、被褥等可燃物。

第十一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区域内燃烧物品等使用明火行为;不得在学生宿舍内存放孔明灯、烟花爆竹、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宿舍内吸烟、玩火源、点蜡烛、油灯、燃烧纸物;不得用纸或其它易燃物品做灯罩;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学生宿舍;不得在寝室内堆放纸箱、饮料瓶等易燃杂物;为保证消防疏散通道畅通,禁止在宿舍楼道内和消防疏散通道口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

第十二条 禁止将消防设施设备与器材(包括楼内消火栓箱、消防水带、水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等)任意搬动、损坏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凡学生违反本规定之第六至第十二条之规定者,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违纪处分办法》和《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学生违章用电用火导致发生火险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因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除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依法移交公安消防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保卫处、后勤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至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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