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又是加强学生管理工作、充分体现“环境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培养良好校风的重要阵地,是对学生实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要平台。为了维护宿舍的良好秩序,促进宿舍文明和文化建设,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宿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宿舍的安排及调配由学生处负责,学生必须严格按照指定的房间和床位居住,因特殊情况需申请调换寝室的,应按《寝室调换申请表》所列流程办理,申请表在本班辅导员处领取。严禁私自调换寝室或抢占床位。不得私自转借、出租,搬出学生宿舍到校外居住。违反以上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条 学生宿舍的设施、设备由学校按规定统一配置,床上用品和生活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学生应爱护寝室公共财物和公用设施,不得在寝室各种设施和墙壁上乱刻乱画;不得用脚蹬踢门窗、墙壁;不得改变宿舍各种设施的结构和位置。凡违反以上规定,私自、恶意破坏寝室公物者,学校将按规定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条 学生须遵守学校统一的作息时间,23点前须回寝室,并在熄灯铃响起后,自觉关闭寝室照明灯就寝。一学期内,凡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一次者,全院通报批评;两次或两次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两次在熄灯铃响毕后还未关闭照明灯的寝室,给予全寝室成员全院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未按时关闭照明灯的寝室,视情节轻重对寝室全体成员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进入异性宿舍,须经相关部门书面同意。来访人员一律在宿舍管理老师处登记,由被访学生陪同方可进入学生宿舍。对携带物品出入宿舍的学生,宿舍管理老师有权登记、询问,学生须接受管理老师的询问,并协助做好相应的登记。
第五条 学生宿舍一律不准留宿他人。凡擅自留宿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学生严禁在宿舍饮酒、赌博,开设小卖部(出售零食、副食品、饮料、酒水等)、夜间大声放音乐、高声喧哗。严禁在宿舍内存放违禁物品和有毒易燃易爆易腐物品。严禁收藏和传播有宗教内容的刊物及物品。严禁一切形式的宗教仪式,严禁收藏和携带任何管制刀具、火药枪和其他凶器等。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在宿舍内存放、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者,包含电吹风(功率在1.2千瓦以上或未标注功率)、卷发棒、电夹板、电水壶、热得快、电饭煲、取暖器、电磁炉、电炒锅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上述原因引起火灾,使公私财产受到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烧毁的公、私财物要照价赔偿,烧伤人的医药费由肇事者负担;造成严重后果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学生在学生宿舍内应规范用电,不得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源、网线等,禁止插线板串接,各类充电器空载。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学生应共同维护好宿舍内正常的生活秩序,每天认真做好寝室卫生,严禁向窗外倒泼污水、乱扔果皮纸屑、废弃物等。一学期内,被查到一次卫生不合格的寝室,全寝室成员全院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不合格者,全寝室成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凡向窗外倒泼污水、乱扔果皮纸屑、废弃物等一次者,全院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生宿舍是公共场所,禁止往宿舍携带或在寝室内饲养宠物,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内,学生应尊重和服从管理,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包括教师、宿管员、学生干部)开展查寝及管理工作。态度恶劣、拒不配合或威胁查寝人员者,将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新生进校入住宿舍后,应尽快熟悉《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并认真遵守。因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时,须按退宿离校的相关规定,清查寝室设施、设备、打扫好本寝室卫生。设施设备有损坏的,须完成赔偿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不按相关规定文明离校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要注意保管好银行卡、饭卡及个人贵重物品,大额现金存银行,离开宿舍时必须关好门窗。注意保管好寝室的钥匙和门锁。丢失钥匙或门锁损坏要及时报告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并自费重新配换钥匙或门锁,严禁将门钥匙借与他人。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内家具、床、洁具等公物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公物如发生自然损坏可报修,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 放假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留宿的学生,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留校手续,签订《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假期留校安全协议》,所有留校学生,由学校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凡因宿舍违纪受到全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自受通报批评之日起6个月内、纪律处分未解除前,不得参加本年度相关评奖、评优、奖助学金、推优入党等活动。屡次违纪加重处理。触犯法律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