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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
2025-08-22 21:34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全体学生在院党委领导、院团委指导下进行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展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学代会的常设机构是院学代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四条 学代会的基本任务:

(一)深入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入学习党的理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青少年和共青团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

(二)立足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着力解决脱离青年学生的突出问题,积极适应共青团深化改革新形势、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新发展和青年学生新特点,始终把握思想政治引领这一核心任务,始终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坚持以体制机制改革激发活力;

(三)着力推进组织创新和工作创新,团结广大青年学生紧密围绕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团结带领广大青年学生按照党的要求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学代会和学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学生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学代会在院党委的领导、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学代会职权

第七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有关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审议和通过学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四)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和制度,以及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具有普遍性的重要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组织对教职工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制定、修订和通过学生会章程;

(七)召开各班委员会议,总结、讨论学生会工作,布置和检查各班班委会的工作;

(八)对学院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

(九)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十)审议上一届学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十一)根据学院现实情况向全体学生发出倡议;

(十二)讨论、决定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应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学代会意见和建议均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由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设立权益部门,全面听取学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和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条 学代会决定和决议,学生都应认真执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地处理学代会的提案,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回音。

第十一条 学代会要支持院学生会主席和院学生会职能部门行使管理权力,协助他们开展工作。

第三章 学代会代表

第十二条 代表条件:

(一)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自觉遵守和维护校纪校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具有全局观念和良好的群众基础,能积极主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代表同学的利益。

第十三条 院学代会的正式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产生。

第十四条 代表出现违法乱纪或选举单位认为不称职或不尽代表义务的,经选举单位同意,可免去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按程序补选。

第十六条 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院学代会委员会和院学生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进行质询并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三)有通过提案直接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

(四)有就院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第十七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院学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学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广大同学,正确代表同学利益,维护同学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同时接受同学的监督。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定期召开制度,院级学代会每年召开1次,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学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广泛性。

第十九条 召开学代会时,首先召开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主席团成员从正式代表中产生,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大会执行主席,负责大会具体事宜。

第二十条 增强学代会代表性,提高基层班级、系级的团员学生代表和非团员学生代表的比例。坚持民主,推行和落实基层直接选举,鼓励有条件的班级和系级提名人选中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和会长、副会长。

第二十一条 学代会每届任期1年,定期开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如遇重要问题,或者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或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代会的议题,应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和学生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学生的意见,并经大会主席团审议。

第二十三条 学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对学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督促有关单位贯彻学代会决议和及时处理提案;落实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执行机构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承担与学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对学代会负责、受学代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实行合议制,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委员会决议必须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在院党委的领导、院团委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学生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学院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督促检查提案落实,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经学院党委同意可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四)负责解释学生会章程,保障代表和学生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选举学生会主席团;增补或罢免学生委员会委员、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六)审议和批准学生会工作计划与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有权列席学生会工作会议,对学生会工作进行监督、评议和质询。

(七)处理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行使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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