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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学生校外活动管理规定
2025-08-22 21:3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纪律教育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与生活秩序,保证学生人身财物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校外活动是指由学校各级部门(单位)、团体(含学生团体)组织学生在校园外进行的教学专业实践、见习、实习、参观、文艺、体育、社会实践等各类活动。

第三条 我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实行审批备案制度。组织本校学生进行校外活动,由活动的组织者按本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团体(社团)组织学生校外活动需经指导老师签字,报院团委审批。未经批准的活动均不得组织实施。学生个人参加校外活动,也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并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条 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学生安全纪律教育管理工作,把学生集体校外活动或个人外出活动的安全教育及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类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中,加强学生安全纪律教育,普及安全知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培养学生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校外活动的审批

第五条 凡组织学生进行校外活动须提前三天填写《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学生集体出行申请表》,陈述活动计划、活动的时间、内容、活动地点、交通工具等,明确活动负责人,并报请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在活动进行中,应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并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学习及工作成效,确保学生安全。

第六条 学生离开学校到成都市区以外的地方参加活动,必须事先向辅导员请假批准;若有教学安排,原则上不得准假,教学活动请假应经学生所在学院院长和教务处同意;学生周末、节假日因回家或到亲朋好友处而离开成都市区,需事先向辅导员请假。所有请假学生均需按时返校销假。

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学生个人、学生组织、学生团体不得组织学生到校外参加任何活动。

第八条 学生个人因事、因病请假离开学校,必须附有关请假证明资料及书面理由,按《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学生请假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九条 未经批准,严禁学生以任何形式(集体或个人)参加校外活动。对因违反上述规定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组织者或学生本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经批准的学生校外活动,必须由组织单位指定教师亲自带队,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学生因不遵守相关纪律、规定或擅离集体自行活动而发生事故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到校外参加答辩、面试、找工作等,要按照要求进行请假、报告、销假,并要高度重视人身财物安全,避免发生事故,确保安全。学生个人请假期间在校外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事故责任方负责或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学生因病在离校回家或到校外治疗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事故责任方或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病重学生离校治疗或回家,需由学生家长或学校指派专人进行护送。

第十二条 凡学生不假离校或未经批准离校外出,学校将按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生在此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违纪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校外活动贯彻“谁组织,谁负责”原则,带队教师、活动组织单位负责人对活动的组织管理等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凡未按本规定的要求办理活动审批手续而擅自组织活动者,将追究个人或组织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假借学校的名义与校外人员联合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 未按申请中所陈述的情况进行活动的,如擅自改变活动计划、超出活动范围、逾期返校等,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活动负责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对组织学生校外活动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因组织管理不善或忽视安全防范工作,造成责任事故的,将追究部门有关领导和组织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未经学校批准的校外活动或不假离校外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导致伤亡事故或触犯法律的,其后果由组织者或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列之学生事故的处理,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学生离校外出开展活动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建立相应的安全工作制度、安全报告制度和安全工作处置预案,严格审批,精心组织,确保安全,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在册在校高职学生。本管理规定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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