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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25-08-22 22: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考试管理工作,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考试的严肃、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违纪 、作弊行为的认定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考试包括:期未考试、补考、计算机、英语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以及学院统一组织的所有考试。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令其立即退出考场,该门考试成绩无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1.未按监考教师指定位置就座、不服从监考教师调动者、拒绝出示考试证件者;

2.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带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带入座位者;

3.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含空白纸张)者;

4.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5.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6.考试过程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7.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资料、计算器、胶带纸等物品者;

8.考试中交头接耳、随意讲话者;

9.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10.用某种示意性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11.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进出考场或考试终了时间已到,仍继续答卷者;

1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3.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14.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者。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令其立即退出考场,该门考试成绩无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1.在考试前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试卷或试题者;

2.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3.利用文具盒、衣物、学生证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或在其上抄录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4.在课桌、椅子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考前未向监考教师报告请求处理者(不论看与否);

5.衣服、身体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6.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7.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8.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9.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胶带纸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

10.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接听或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传递考试信息者;

11.在考场中以任何方式传递有关考试课程内容的信息(如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互相对答案等);

12.开卷考试中交换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资料的双方;

13.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课程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课程内容者;

14.涂改他人试卷姓名据为己有者;

15.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或在考卷上填写别人姓名者;

16.组织团伙作弊者;

17.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四条 教师在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经调查核实,据情节,依第二条或第三条处理。

第五条 平时作业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为考试违纪或作弊,该门课程总成绩无效并以零分记载。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为考试违纪或作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无效,以零分记载,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七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作弊,以作弊论处;

第八条 凡在学习和考试中违纪作弊者,须向本院(系)和开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重新修读该门课程。

第二章 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九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经两名以上监考老师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于24小时内报教务处处理。

第十条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教务处调查核实后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和处分审批权限、处理决定的告知、归档及申诉等后续问题,依照《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违纪、作弊材料以及违纪、作弊学生的陈述,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十四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按《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从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述期内未提出申述的,视为认可处理决定或复查结论。

第三章

第十八条 未列入本办法的其他情况,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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