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7〕3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的转学。
第二章 转学标准
第三条 我校学生应当在学院内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或者不适应学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五)通过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将出具证明,由四川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章 学生转出流程
第六条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应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转学申请、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 因患病转学的,出具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
2. 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证明材料;
第七条 院(系)收到学生转学申请、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附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加盖鲜章),报送学校教务处。
第八条 教务处将学生转学材料报送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校教务处将提供公示情况及结果、转学学生每学期成绩单,招生就业处提供转学学生录取花名册。
第十条 在办理转学手续期间,学生须遵守各项纪律,在原班级学习,无故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四章 学生转入流程
第十一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应按照以下要求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并报送拟转入的我校院(系):
1. 学生转学申请书(加盖原学校教务处章);
2.相关证明材料:
(1)因患病转学的,出具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2)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证明材料(加盖原学校教务处章);
3.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4.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加盖原学院或者系章);
5.学生每学期成绩单(加盖原学校教务处章);
6. 学生录取花名册(加盖原学校招生部门章);
7. 原学校关于学生转出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原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示部门章)。
第十二条 经拟转入我校院(系)集体研究后,形成会议纪要,附上述材料报送学院教务处。
第十三条 学院教务处将转学材料报送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研究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学院教务处将会议研究通过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院教务处将上述所有材料,附我校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花名册后,报送四川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如若跨省转学,经由双方学校同意后,先报送原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再报送四川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六条 凡转入我校的学生,其原所学课程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相同或相近的,经转入院(系)核查后,成绩予以认定。课程内容相差较大或未修的课程,须予以重修。
第五章 转学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转学(转入、转出)学生必须诚实守信,严格按要求填写转学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涉及转学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有足够的责任意识、法纪意识,认真核查材料,不得徇私舞弊,切实维护转学办法的严肃性、公平性和权威性。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将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7年 9月 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