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根据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及其他相关材料,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凭有关证明,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在此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在新生报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新生本人或其家长凭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及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学院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方可生效。
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教务处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前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根据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的文件要求,办理入学资格保留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等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是否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学生应立即离校回家治疗,并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向学院教务处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由上述指定医院诊断,经学院心理健康中心评估,符合入学条件的,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属二级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再由各二级学院统一报教务处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应到财务处申请办理缓缴手续,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了解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办理流程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生正常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后,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
第九条 因故不能在开学两周内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的书面请假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超过暂缓注册期限未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取消学籍,并按规定上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籍年限
第十条 我院高职学生的学制为三年,五年一贯制学生学制为五年,扩招学生学制三年。
学生取得学籍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修完相应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能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最多一年的学习时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下同);休学创业的学生,最多可以申请延长两年的学习时间。
延长后仍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按照学生的不同情况终止学籍,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扩招学生的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成绩档案由学院教务处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课程性质要求,课程考核可以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实践操作考试、口试、考查等考核形式中的一种。
第十三条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录,采用整数形式,最终成绩60分及以上视为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必须参加补考,补考成绩60分及以上统一按60分记载,不合格成绩据实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课程考试,不得无故缺考。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须提前持相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经批准方可缓考。考试开始以后提交的缓考申请无效。缓考安排在该课程补考时间进行。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只能重修。
(一)同一门课程一学期累计缺课学时数达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被取消考核资格者;
(二)补考后,课程成绩仍不合格者;
课程重修成绩据实记载。
第十七条 课程考试由教务统筹监督,各开课教学单位具体组织,考试安排须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另文下发。
第十九条 学院将进一步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可予承认。
第五章 学籍警告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学生学籍警告制度。学籍警告包括跟班试读、降级、退学三种。学籍警告不是纪律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课程考核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对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清理。对学期期末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各二级学院应及时通知学生准备补考,并做好记录。需要告知家长的,应及时与家长联系,以获得家长配合,督促教育学生。
第二十二条 经补考,学生在一学期内课程考核不合格门数达到所修课程总数二分之一的,给予跟班试读警告。二级学院应及时约谈学生,并将《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学生跟班试读警告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家长。
学生跟班试读期限为一年。跟班试读期间,学生能努力学习,不再有考核不合格情况出现,并能重修课程合格,则取消跟班试读警告。否则,给予降级警告。
第二十三条 经补考,学生在一学年内课程考核不合格门数达到所修课程总数二分之一的,报学院教务处批准,给予降级警告。二级学院应及时约谈学生,并将《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学生降级警告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家长。
学生在接到降级警告通知书后,必须到指定班级进行学习。其降级前考核合格课程,学分保留,允许免考但不免修。
学生在校期间,降级只能有一次。凡降级的学生,须按学年向学院缴纳相应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经补考,学生在校累计课程考核不合格门数达到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总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应予以退学处理,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将由二级学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交学院教务处审核,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决定,并按要求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院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经学院认可,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转入新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特殊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复学时无原专业的;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六)符合国家制定的其他的转专业规定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以其它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二)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
(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中禁止转专业的;
(四)学生在校期间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五)应作退学处理的;
(六)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执行新专业教学计划,按新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及获得的学分经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组织认定后可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我院学生应当在学院内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或者不适应学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具体实施办法及办理流程依照《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以及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以申请休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教学时间1/3以上的;
(二)一学期因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间1/3以上且仍继续请假者;
(三)休学创业的;
(四)因其它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休学期间学生应遵纪守法,行为表现应符合大学生的行为规范,其间发生的任何意外或个人伤害事件和后果均由学生个人或监护人负责;
(三)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院的考试,擅自参加考试其成绩无效;
(四)休学年限计入学籍年限,休学创业学生累计休学不超过2学年,不得多于2次,其他情况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期,只能休学1次;
(五)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其它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院开学一周内(开学时间以学院网站主页公布的院历为准,不单独通知)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合格,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复学;因心理问题休学的学生,按照川华院学〔2015〕6号《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院心理健康中心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由心理健康中心评估,确认学生具备在校学习生活的能力,方可复学;
(三)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四)退学、被取消学籍、开除学籍者,不受理其复学申请。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且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同时,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并按规定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退学决定书以及退学告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其家长或监护人意见,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高职学生修业1年以上,五年一贯制学生修业4年以上,但未修读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未修满学院标准学制年限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最高学籍年限内申请重修,重修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重修或重修不合格者不予换发。
对退学学生,学院按前款规定,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学生变更内容超出学院审查权限的,学院提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四十二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学院暂不组织辅修,暂不印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学生申诉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具体规定参见《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学院现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