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省、市(州)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旨在帮助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教[2007]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四川省教育厅按国家有关规定下达。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我院在籍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第四条 评审机构的设置
学院设立院、系、班三级评审组。班级评审组以辅导员为组长,部分学生代表为组员,对申请同学进行初步资格认定;系级评审组由各系系主任或党总支(支部)书记任组长,系秘书、辅导员为组员,具体工作由系秘书负责,对提出申请的同学进行复审;院级评审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处、监审处、纪委、财务处负责人及各系党总支(支部)书记任组员,具体工作由学生处负责,最终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对象。
第五条 评审机构职能
1、评选、审核、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
2、负责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对整个评选工作进行监督,处理对评选工作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并调查和反馈公示中学生和老师反映的情况。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符合我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中第七条第1—8款的申请条件;
2、勤奋学习、积极上进,2006—2007学年度成绩优秀;
3、在校学习期间,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任何处分。
第四章 名额的下达与分配
第九条 学生处根据上级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根据学院实际提出院内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请学院评审组审核同意后将名额分配至各系各专业。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每年9月20日前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属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三条 各系受理学生申请,并按学院和本系相关规定认真组织评选,提出本系当年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上报学生处。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21日前学生处汇总各系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提请院级评审组批准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有异议,向学生处反映,学生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处把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2007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分学期两次发放给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院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院纪检和上级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