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专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中央和省、市(州)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教[2007]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四川省教育厅按国家有关规定下达。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在籍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第四条 评审机构的设置
学院设立院、系、班三级评审组。班级评审组以辅导员为组长,部分学生代表为组员,对申请同学进行初步资格认定;系级评审组由各系系主任或党总支(支部)书记任组长,系秘书、辅导员为组员,具体工作由系秘书负责,对提出申请的同学进行复审;院级评审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处、监审处、纪委、财务处负责人及各系党总支(支部)书记任组员,具体工作由学生处负责,最终确定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第五条 评审机构职能
1、评选、审核、确定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
2、负责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对整个评选工作进行监督,处理对评选工作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并调查和反馈公示中学生和老师反映的情况。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按学生家庭困难程度分3档,一般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无超前消费和不良嗜好;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2006—2007学年度未受学校任何处分或全校通报批评;
7、已被我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认定细则见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本人生活俭朴。
8、凡未经学院批准在校外租房者、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以及恶意拖欠学费者不予申评;
第四章 名额的下达与分配
第八条 学生处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方案,并报请学院评审组审核同意后将名额分配至各系各专业。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每年9月20日前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属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二条 各系受理学生申请,并按学院和本系相关规定认真组织评选,提出本系当年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21日前学生处汇总各系获得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并评出等级,提请院级评审组批准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有异议,请书面向学生处反映,学生处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处把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拨付到位后学院将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六条 学院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院纪检和上级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