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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2008年10月22日 00:00  点击:[]

为维护校园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创建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校园秩序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院有责任和义务加强校园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法、违规、违纪的活动,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第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校园管理制度,包括校门管理制度、公共设施与公共场所管理制度、教室(实验室、操作室)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报告厅、食堂、公寓(宿舍)等场所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  进出学院的师生员工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或学院颁发的其他进出学院的证章、证件。未持有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师生员工进出校门,应当向门卫登记。

第五条  校外人员进入学院,应当凭有效证件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院。

第六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院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意并告之学院后,方可进入学院。自行要求进入学院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经学院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入学院。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院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学院。

第七条  进入学院的校外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第八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须经分管院长批准,由办公室接待并统一安排采访活动。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院办公室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

违反第五、第六、第七、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院保卫处报告,学院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院。

第九条  在校园内张贴告示、通知、启事、广告、悬挂横幅等,应当张贴、悬挂在学院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在校园内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必须经过学生处同意。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按《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条  师生员工或者学院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院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院有关机构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院广播、电视设施。违反本条规定者,学院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与性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内举行与教育教学相关的集会、演讲等公共活动,举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大型庆祝、纪念活动,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

集会、演讲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生活和工作秩序,不得损害学院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二条  聘请校外人员在校内开设讲座、报告等活动,组织者应当向教务处或学生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讲座、报告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

讲座、报告内容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成立学生团体,应当按《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学生不得在学院组织和参与“同乡会”、“老乡会”等类似的“学生团体”,凡不符合教育部、学院规定条件的“学生团体”一律予以取缔。

第十四条  学生及学生团体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学术、科技、艺术、和体育活动,陶冶学生情操,提高学生素质,不得组织、参与不健康的文娱、体育、网上娱乐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受法律保护,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六条  在校园内不得无照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合法经营,并服从学院的管理。违反学院规定从事经商活动的,学院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师生员工或校外人员不得擅自在公寓、学生宿舍区内进行促销、经营等商业活动(含网上商业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酗酒。对酗酒滋事、醉酒人在醉酒状态下犯罪或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处罚。学院校园内商业网点不得向学生出售酒精度较高的白酒或其他酒类。庆祝重大节日、毕业班学生离校前聚餐,组织者只能给学生饮用适量、低浓度酒类。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打架斗殴、赌博、吸毒、贩毒,违反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学院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违反者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师生员工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反者学院依法劝阻或制止,造成后果的,学院按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违反者学院依法劝阻或制止,造成恶劣影响的,学院按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相关规定,事前必须向受理申请与许可的主管机关(法定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时间、地点、路线及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必须接受监督、服从管理,并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未经申请或经申请未获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为非法活动,学院将依法劝阻或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在学院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接受学院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时,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有害信息: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以上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得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院、系学生会,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班委会,应该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作用,积极参与校园秩序的管理;学生组织、学生团体或学生个人,可以向学院反映学生对学院校园秩序管理的意见或建议,学院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其合理化建议,积极采纳。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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